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宁夏文化馆(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称“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非遗传承人队伍建设,提升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开展第七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现就推荐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条件
本次申报包括个人申报和团体(传承人群体)申报。
(一)个人申报条件
1.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
2.无重大疾病且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犯罪和失信行为;
3.从事该项目传承实践活动10年以上,三代以上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4.常态化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自被认定为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来,平均每年新增徒弟不少于1人;
5.申报人应为2024年7月1日前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公布文件为准),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1955年7月1日以后出生)。
此外,获取国家级奖项或荣誉的个人可直接申报。
(二)团体申报条件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2.传承团体原则上应是法人组织,注册地应与该项目申报所在地相同;
3.传承团体由2-15名自然人构成,并分别熟练掌握同一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知识与技艺,相互间分工协作、不可或缺。指定传承团体负责人1名,明确核心成员(1-3人)。核心成员至少有1名为自治区级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或核心成员均为地市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5.传承团体有5年以上团体传承经验,在该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广泛认可和熟知。核心成员在该项目申报地区从事传承实践时间累计10年以上,一般成员5年以上;
6.团体构成人员长期居住或工作在项目申报所在地,无重大疾病且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犯罪和失信行为,均需有清晰的传承谱系,并且能够对应申报地区同一个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谱系,有能力、有意愿以团体形式持续开展传承工作,积极培养团队后继人才;
7.传承团体具备必要的传承场所、设备及其他传承所需物质条件。
二、推荐申报范围
(一)重点推荐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少于3人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适当推荐在一定区域内影响力较大且从事该项目传承人较多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鼓励推荐技艺水平突出、传承能力较强的中青年代表性传承人。
(四)试点推荐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游艺体育与杂技、传统技艺、民俗等适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代表性传承团体。本次申报试点项目范围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
(五)符合个人或团体申报条件的人员,既可以单独申报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也可以作为构成人员申报传承团体。
原则上,各自治区级以上(含)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各项目推荐人数(团体数)不超过2名。无法履行传承义务,在该项目领域存在较大争议的,或仅从事非遗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予推荐。
三、推荐申报材料
(一)推荐报告。由地级市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直属的项目保护单位出具,主要对推荐申报工作总体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并附推荐申报传承人员汇总表、推荐申报传承人已列入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的文件(如果存在现身份证件姓名与公布文件姓名不一致等特殊情况,应注明并说明原因)。
(二)申报表。由申报对象填写,主要填写传承人基本信息、个人简历,说明传承谱系及授徒传艺情况、个人技艺特点、为该项目保护所做的贡献、获得的相关荣誉等情况。
(三)申报视频。由申报对象提供,主要展示本人精湛技艺、传艺传承情况、以及为该项目保护所做的重大贡献,画面清晰,时长5分钟以内。
(四)相关证明。由申报对象提供,包括传承人个人征信报告原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均可网上开具)。
(五)辅助资料。由申报对象提供,主要辅助说明申报表中相关事项,以及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为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其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四、推荐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基层申请(7月至8月)。符合条件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向本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资料。项目保护单位、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后报送地级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初审推荐(9月)。地级市文化和旅游局收集、整理、汇总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人选和初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项目保护单位为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可由项目保护单位初审、公示后直接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请于2025年9月30日前将推荐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拷贝U盘或移动硬盘)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三)评审认定(10月至11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人选和评审意见,面向社会公示,研究审定第七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评审采取查看资料、实操展示、视频连线、实地查看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把握标准要求与资格条件,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高效优质完成推荐申报工作。要着眼非遗的有效传承,注重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审慎推荐申报,有效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梯次构成、覆盖范围。要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材料填报、申报片制作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对存在申报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予以支持帮助。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杜绝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及电话:李树庆,0951-6721090,18995086007
邮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75号806室
附件:1.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推荐申报表.docx
第七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个人)推荐申报人员汇总表.docx
2.第七批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团体)推荐申报人员汇总表.docx
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团体)推荐申报表.docx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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