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20/2022-0003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文化厅
成文时间: 2022-01-24
标题: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督察约谈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25
发文字号: 宁文旅规发〔2022〕1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督促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好文物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文物督察约谈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督察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玉 联系电话:0951—6019798)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文物督察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了督促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文物安全责任,规范自治区文物督察约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督察约谈,是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负责人以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约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涉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就文物安全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一种行政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事前监督、事后跟踪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由承担文物督察、文物行政执法职责的文物保护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组织实施,可以采取集中或个别方式。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约谈;重大事项可邀请有关专家、专业技术机构、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直接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约谈。
第六条 有下列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问题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负责人约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伤损坏损毁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伤损坏损毁较严重的;
(二)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未批先建的;
(三)文化文物系统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珍贵文物被盗、损毁、灭失的;
(四)对上级文物主管部门重点督办、挂牌督办、社会影响较大的文物安全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查处、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问题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约谈市、县(区)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人。
(一)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伤损坏损毁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伤损坏损毁较严重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受到严重损毁、灭失的;
(二)在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未批先建的;
(三)自治区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查处、整改不到位的;
(四)文物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发生文物安全事故的;
(五)对文物违法问题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查处不力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约谈由文物保护处会同文化市场执法监督局、市场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提出约谈方案,报厅领导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书面通知并提前送达被约谈方,通知应当载明被约谈方、约谈参加单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地点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项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约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所在地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随同约谈。约谈市、县(区)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的,相关科室负责人随同约谈。约谈涉事企事业单位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相关市、县(区)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人随同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以会议形式实施,议程包括: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印送被约谈方,抄送约谈参加单位。
第十二条 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结束后的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被约谈方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整改,按规定时限推动整改落实。相关市、县(区)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大整改督促力度。被约谈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