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2-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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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宁夏文化和旅游厅 | 解读单位 | 宁夏文化和旅游厅 |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督察约谈办法》(以下简称《约谈办法》)已经2022年1月11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第1次党组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安全工作,夯实文物安全责任,有效防范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并借鉴了广西等省区经验,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督察约谈办法》。同时,制定《约谈办法》也是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宁党发〔2019〕140号)关于“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建立各级政府与文物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约谈机制”的具体举措。
《约谈办法》针对文物领域各类文物违法案件、文物建筑火灾事故、盗窃盗掘文物案件、文物安全责任事故、不可移动文物损毁损坏和历史风貌破坏等情况,通过开展纠正性约见谈话,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约谈制度的警示提醒作用,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尽职履责,强化落实各项文物安全责任,推动各项重点举措落实到位,确保我区文物安全。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19年底,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保护处启动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起草工作。《约谈办法》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自治区司法厅等相关厅局、各市县政府、文化旅游(文物)局、文博单位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通过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符合工作实际,便于操作实施。
(二)制定依据
《约谈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约谈办法》共十三条,明确了约谈的原则、范围、情形,以及约谈程序、督促整改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包括:
(一)关于约谈对象。《约谈办法》明确了约谈对象,即被约谈方。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直接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予以约谈。
(二)关于约谈的组织实施。《约谈办法》规定了约谈由承担文物督察、文物行政执法职责的文物保护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组织实施,可以采取集中或个别方式。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约谈;重大事项可邀请有关专家、专业技术机构、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三)关于约谈情形。《约谈办法》明确了两类约谈情形。一是发生“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伤损坏损毁的,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伤损坏损毁较严重的”等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问题情形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负责人约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二是发生“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伤损坏损毁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伤损坏损毁较严重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受到严重损毁、灭失的”等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问题情形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约谈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人。
(四)关于整改落实。《约谈办法》明确了整改措施落实,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结束后的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被约谈方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整改,按规定时限推动整改落实。相关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大整改督促力度。被约谈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