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和旅游部非遗司关于开展2023年度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函》(非遗函〔2024〕13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区非遗保护工作评估的通知》(宁文旅通发〔2024〕38号)要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全区国家级、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2023年度非遗保护工作及自治区级非遗保护传承基地、非遗工坊等进行全面评估。现将评估拟建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月4日至7月8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便核实查证。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匿名、冒名或超出公示期反映的,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951-6721090
电子邮箱:shewenchu2009@126.com
附件1:2023年度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汇总表.docx
附件2:2023年度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汇总表.docx
附件3:2023年度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汇总表.docx
附件4:2023年度自治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汇总表.docx
附件5:2023年度自治区级非遗传承保护传承基地汇总表.docx
附件6:2023年度自治区级非遗就业工坊评估汇总表.docx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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