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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2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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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厅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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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宁应急规发〔2024〕3号)等,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本级受理的区内营业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博单位。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举报文化和旅游行业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受理、属地管理”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坚持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严格保密举报信息。

第五条  举报途径。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75号705办公室。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隐瞒未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经举报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谎报行为,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经举报查证违法行为属实的。

第七条  举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责任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3.是否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4.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是否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消除事故隐患;

6.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设施设备情况 

1.是否设置疏散路线示意图、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提示等指示标志,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

2.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博单位,星级旅游饭店等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在用特种设备是否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

4.是否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三)安全管理情况

1.旅行社是否规范旅游包车、租车行为,是否做到“五不租”(不租用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车辆、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未签订包车合同的车辆),租用或订购的客船产品和服务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

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证书上岗作业的;

3.动火、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4.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存在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是否通畅;

5.A级旅游景区开放是否经过安全评估、双重预防机制是否建设;

6.演出场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按照所在地规定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7.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的;

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其他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受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负责梳理汇总安全举报线索并建立台账。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办理。移交其他部门或不予受理的,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妥当方式及时告知举报人。

举报事项采取分级处理和属地为主原则办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被举报事项特点确定该举报事项由自治区本级调查处理或转交至所在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事发地所在政府负责核查。

举报事项核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可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信息及证据(如照片、视频、单据等),不得捏造事实。对恶意诬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在核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奖励标准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宁应急规发〔2024〕3号)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奖励认定。

(一)同一线索首位实名举报人享有奖励权,多人联名举报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二)正在调查处理或已立案、结案的举报不重复奖励;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文化和旅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在奖励之列;

(四)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十二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可凭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本制度未列明事项,参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宁应急规发〔2024〕3号)执行。

本制度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告知书

      2.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登记表

      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领取授权委托书

      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通知书

      5.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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