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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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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43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时间: 2025-08-13

标题: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8-13

发文字号: 宁文旅规发〔2025〕2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文旅综执发〔2021〕11号),以及文化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现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联系人:强晓龙 0951-5023605(传真)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文旅综执发〔2021〕11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行业所属进行分类。具体包括:1.《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演出市场、网络文化市场、艺术品市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2.《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版、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一行政区域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  市、县两级执法部门可以对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量化。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在裁量基准正式印发后十五日内报上级执法部门和同级司法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参考既往行政处罚案例,对具备裁量基准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的下列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幅度的,应当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对每一阶次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幅度等作出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或一定金额的倍数,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与最低罚款数额或倍数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从轻处罚的数额一般低于总罚款数额或倍数的30%,一般处罚一般介于总罚款数额或倍数的30%-70%,从重处罚一般介于总罚款数额或倍数的70%-100%。 

第十一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具有多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有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给予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报批。 

第十七条  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并在集体讨论笔录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体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要公告、鉴定、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等制度,规范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应当应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信息化管理平台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发现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改正。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对下级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发现下级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从重”不完全等同于相关法律法规中“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表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累计查处次数期限“1年内”为最近1次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前推1年,违法次数计算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主要对处罚额度进行了裁量,法律法规中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物品等行政处罚及责令改正等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仍需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标准》中未包含的或因修订而不一致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其他情节自行裁量。

第二十九条  对于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包容免罚清单》内容的情形,优先适用包容免罚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9月11日。之前制定的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律废止,统一执行新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含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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