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3-0108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时间: 2023-11-24
标题: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28
发文字号: 宁文旅规发〔2023〕8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文化和旅游管理服务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发挥标准化试点对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共同组织,统一管理、指导推进。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共同参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是指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批准实施,开展以构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体系、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标准化实施与评价为主要内容,以选择一批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摸索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为主要手段,以实现文化和旅游业管理科学、服务规范、公众满意为目标,促进全区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探索性实践活动。
第五条 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自愿申报、示范引领、逐步推广”的原则开展。
第六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日常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处室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标准化试点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的受理、推荐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或完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制度办法,引导和促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 试点条件、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可以是文化和旅游业发展较好或具备潜力的市、县(区)(统称试点地区),或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试点单位)。
第九条 原则上每批次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总数不超过2家,试点单位总数不超过6家。已获批为国家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地区或单位的,不再参与自治区级试点的申报。
第十条 申报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将文化和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
(二)积极申请并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并能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经费及其他支持。
(三)文化和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文化和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
(四)地区内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整体上具有一定实力和竞争力,并积极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五)在本地区积极宣贯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积极探索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试点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
(三)企业的规模和效益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具有一定的文化旅游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五)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六)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或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单位,申报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具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 试点申请由试点地区(单位)自愿提出,经自查合格的,填写《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申请书》(附件1)或《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申请书》(附件2)并上报。
第十三条 试点县(市、区)的申请由市级文化旅游局负责受理。市级文化旅游局在接到申请后,会同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市级文化旅游局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县(市、区),填写《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推荐名单表》(附件3),并将此表及各单位申请资料统一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试点单位的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级文化旅游局负责受理。市、县(区)级文化旅游局应在接到申请后,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经上级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并填写《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推荐名单表》(附件3),将此表及各单位申请资料统一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试点市由市级文化旅游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相关处室和专家,对提出试点申请的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审定。审定通过后,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下达试点建设任务。
第三章 试点实施
第十五条 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主要目标:
(一)加强现有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按照标准要求规范和提高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和游客满意度。
(二)在试点地区建立符合当地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提高文化和旅游业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文化和旅游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文化和旅游示范企业或名牌企业,引导文化和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文化和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引导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单位)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地区(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应在地区或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二)收集和制定标准。收集并实施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围绕工作实际和公众需求,制定试点地区、单位内部标准。
(三)组织文化和旅游标准实施。试点地区(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全面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用标准化手段积极促进文化和旅游服务和市场秩序规范化。
(四)开展标准宣传培训。试点地区(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领导层、管理层和标准化工作层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五)开展标准实施评价。试点地区(单位)应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积极参加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标准实施评价。
(六)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地区(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针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完善。
(七)创建行业品牌。试点地区(单位)应研究分析试点建设成果,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典型,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的,争创文化和旅游行业品牌,示范引领本行业发展。
(八)加强档案管理。对试点全过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完善试点档案材料并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试点地区(单位)应成立开展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有组织、有计划的做好试点工作。组织机构任务:
(一)制定试点工作具体目标,编制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计划任务落实。
(三)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
(四)组织试点项目阶段性验收及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试点地区(单位)应围绕试点任务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明确阶段目标、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九条 试点地区(单位)在试点创建期间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事故,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终止其试点任务。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标准化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督导试点进度和质量,推动各项标准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 试点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试点创建一般为2年。试点在期满前6个月应当进行评估。试点地区(单位)对照试点目标和任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提出评估申请,填报《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评估申请书》(附件4)、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试点评估申请及受理、审核具体程序,参照试点申请及受理、审核程序。
试点地区(单位)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试点的评估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开展。组织成立评估组实施评估工作。评估组由文化旅游领域、标准化领域的专家和标准化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5-7人。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对照《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评估计分表》(附件5),对试点地区(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第二十四条 现场考核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评估原则及有关事宜。
(二)评估组听取申请地区(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请地区(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现场检验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情况及相关标准实施情况、实施效果。
(五)随机调查公众满意度。
(六)评估组依据《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评估计分表》(附件5)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论《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附件6)。
(七)向试点地区(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评估合格的试点地区(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发文公布,命名为“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等),授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证书有效期为5年。
对评估不合格的试点地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限6个月。整改结束后重新申请评估。仍未通过评估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五章 示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示范地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和属地管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示范地区(单位)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作出限期整改或取消已取得相应示范称号的处理。示范称号被取消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根据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地区(单位)进行跟踪管理、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地区(单位),限期整改并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应在全区文化旅游系统宣传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推广试点示范地区(单位)的经验、做法,树立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形象,打造文化旅游服务品牌。
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应及时总结辖区标准化试点成果,推广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示范复核
第二十八条 复核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实施。复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复核对象为已获得“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等)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地区(单位)。
第三十条 示范地区(单位)在“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等)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复核自检报告》(附件7)和《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复核申请书》(附件8)。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复核申请及受理、审核具体程序,参照试点申请及受理、审核程序。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工作。复核工作程序同评估工作程序相同。复核结束后,结论反馈至被复核单位,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提交复核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厅部门联合发文公布,换发“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等)证书。
第三十三条 复核期间如申请地区(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标准化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停止复核工作并取消已获得相应示范称号;如申请地区(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复核工作并取消已获得相应示范称号。
第三十四条 参与复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取消其参与复核工作的资格,并将违规情况反馈相关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3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推荐名单表.wps
附件4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评估申请书.wps
附件5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单位)评估计分表.wps
附件7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复核自检报告.wps
附件8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复核申请书.wps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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