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3-11-28 |
---|---|---|---|
来源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解读单位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一、制定背景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是指在文化旅游领域开展以建立和实施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进一步增强标准化示范引领作用、规范服务管理、提高文化旅游业服务质量和效益为目标的探索性活动。
近年来,随着文化和旅游业快速发展,我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文化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强化工作规范和保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以促进形成良性的体制机制,推动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规范化开展,扩大标准示范带动效应,进一步提高全区文化旅游业整体发展水平和行业竞争力,推进文化旅游服务品牌建设和全区文化旅游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试点条件、申请与受理,试点实施,试点评估,示范管理,示范复核,附则7个章节,共36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规定了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管理机构、适用范围、工作任务和原则等。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是指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批准实施,开展以构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体系、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标准化实施与评价为主要内容,以选择一批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地区(单位)摸索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为主要手段,以实现文化和旅游业管理科学、服务规范、公众满意为目标,促进全区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探索性实践活动。
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自愿申报、示范引领、逐步推广”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试点条件、申请与受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的类型、名额、试点的基本条件、试点申请、受理、审核程序。
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可以是市、县(区)(统称试点地区),或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试点单位)。
试点申请的地区、单位,审核通过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下达试点建设任务。试点创建一般为2年。
第三章 试点实施(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了试点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实施具体要求、试点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试点评估(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期限届满后,组织开展试点评估的具体要求、工作程序以及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的确定。
试点在期满前6个月应当进行评估。试点的评估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开展。
对评估合格的试点地区(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发文公布,命名为“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授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五章 示范管理(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的监督管理、考核、宣传推广相关工作要求。
示范地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六章 示范复核(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届满后,组织开展复核的工作原则、具体要求、工作程序等相关内容。
已获得“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地区(单位),应予以复核。
复核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实施。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地区(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厅部门联合发文公布,换发“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地区(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