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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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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0/2022-0007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时间: 2022-03-15

标题: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21

发文字号: 宁文旅规发〔2022〕2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宁东社会事务局:

为切实加强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以下简称“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师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资,是指通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选聘程序,承担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培训教学、课题调研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师资选聘、培训、年审、监督等管理工作,建立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库(以下简称“师资库”),颁发《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聘书》,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承担。

第四条 师资分为特聘师资和专业师资。

特聘师资一般从自治区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主要通过邀请或者推荐途径产生。

专业师资一般从自治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中选聘,主要通过考试选拔方式产生。

第五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师资实行动态管理,每届师资聘期3年,期满自动解除聘用。申报师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二)有2年以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经历(特聘师资除外),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四级主任科员(含)以上(三者满足其一即可);

(四)语言表达清晰,逻辑思维能力强;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7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六)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七)选聘为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的我区师资,在选聘时可以直接选聘为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培训师资。

第六条 特聘师资选聘遵循以下程序: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师资选聘工作需要,函请有关单位推荐特聘师资人选,经文化和旅游厅确认后,候选人获聘特聘师资。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结合培训业务需要,以及拟聘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工作实绩等,拟定特聘师资候选人名单。经函请候选人所在单位书面确认后,候选人获聘特聘师资。

第七条 专业师资选聘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专业师资报名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统一报送至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二)审核。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审核申报材料,结合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将《报名表》报送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三)考试。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材料复核,并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分笔试、试讲两部分,赋分比重分别为30%和70%,不同领域分别计分,择优入选师资库。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优先从文化和旅游部或者自治区师资库中选用师资,占比不得少于50%。

第九条 师资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调研、交流等活动;

(二)提出教学研讨、培训组织、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化课件制作任务;

(四)所在单位为其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或者指派的相关教学活动提供便利;

(五)按照财务规定获取劳动报酬。

第十条 师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加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根据教学需求,认真备课,确保培训授课质量;

(三)及时报告与教学有关的工作动态;

(四)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廉政纪律规定,遵守《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五)完成临时交办的培训、调研、教研等任务。

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组织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对象的有关业务评审评定工作中,积极邀请自治区专业师资参与,加强事前监管,提高师资使用效能。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每年组织师资开展业务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

第十三条 师资每年从所在领域选取不同的研究方向,准备授课内容,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当年授课领域的研究方向和授课课件报送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厅组成审核团队,从意识形态、法规适用、案例引用、实践指导等方面进行把关,并将课件研究方向和质量作为授课师资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专业师资按年度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政治品德、工作完成、培训授课、理论研究等。具体审核细则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审核未通过的;

(二)因工作变动无法承担教学工作的;

(三)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工作实绩等事项造假或者瞒报的;

(四)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廉政纪律规定,或者违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师资情况的。

出现上述解聘情形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书面告知师资所在单位,并收回师资聘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4月30日,最终解释权归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附件: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专业师资报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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