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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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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0/2022-0007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时间: 2021-12-20

标题: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21

发文字号: 宁文旅规发〔2021〕9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文化旅游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通过,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区)、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区域内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工坊、展览展示场所、传统村落等有关文化生态建设的基础设施;
      (六)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建立台账,并已经制定实施相关保护办法和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七)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领导小组和建设管理办公室等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七条  申报和设立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履行申报、审核、论证、公示、批准等程序。

第八条  申报地区为县(区)级的,由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设立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申报地区为地市级的,由申报地区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设立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听取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介绍,形成评审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结合评审论证情况,对申报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论证、实地考察情况和会议审议,提出拟入选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名单并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示结果,将确定名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后,公布设立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设立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推进实施,并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报告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十九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第二十四条  在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或传承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纳入保护区中小学课程体系,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在相关专业学科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选修课程,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组织开展区域内群众参加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带动就业创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两年对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支持建设成效显著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止。

办公室联系方式:0951-602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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