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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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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0/2022-0004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时间: 2020-07-22

标题: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22

发文字号: 宁文旅规发[2020]8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评办法》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7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

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有效提高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博物馆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通过严格的考评程序,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评坚持“分级分类、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考虑贫困、偏远地区博物馆文物收藏、研究和教育作用发挥,以提升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绩效考评对象为全区范围内享受中央和地方免费开放补助资金支持的博物馆、纪念馆,鼓励已备案非国有博物馆自愿参加考评。绩效考评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绩效考评内容包括公共服务、教育研究、陈列展览、藏品管理、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六个方面。日常检查中掌握了解的相关情况也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条  自治区文物局负责绩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通报各市、县文物局,并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官方网站公示。

第七条  自治区文物局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全区博物馆、纪念馆的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采取材料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实地复核博物馆比例不低于30%。

第八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按照“单位自评、市县分级汇总审核、区级评审”的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各参评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完成本单位本年度绩效考评自评工作,并将考评材料及自评结果上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县分级汇总审核。县(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10日前对辖区内所有参评单位自评材料初审后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参评单位的自评材料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后于11月30日报自治区文物局。

(三)区级评审。自治区文物局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博物馆方面专家成立考评组,于12月30日前对所有参评单位进行考核。考评结果报自治区文物局进行核准,于次年1月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进行通报。

第九条  绩效考评采取评分制,总分100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将考评优秀等级率控制在10%以内。

(一)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优;

(二)考评得分在80—89分之间的,评定为良;

(三)考评得分在60—79分之间的,评定为合格;

(四)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年度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一)发生火灾等导致场馆或文物损坏;

(二)重要文物损坏或被盗;

(三)无特殊原因未向社会正常开放;

(四)发生其他重大事故。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作为对博物馆纪念馆实行日常管理的依据,同时作为研究安排下一年度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为优的,在经费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由所在地政府或委托文物部门对博物馆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同时停拨下一年度的免费开放经费;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从全区博物馆名录中去除,进行整改,待具备条件后重新申报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2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绩效考评指标表.docx

  


  

办公室:0951-602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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