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文化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继续实施好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落实《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紧扣文化科技领域工作目标和重大工程,促进国家文化创新整体效能显著提升。
聚焦需求、技术引领:发挥科技创新在文化全面创新的引领作用,聚焦文化发展目标,突出行业需求重点,围绕艺术生产、文化服务、文化产业、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瓶颈制约,部署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激活主体、整合资源:有效调动政府、企业、文化系统事业单位、科研单位、高校等创新主体间资源整合与有机互动,构建开放高效的协同创新网络,推动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大幅提升文化创新效率,有效激发文化创新活力。
依靠基层,支持共建:鼓励区域文化创新,支持部地项目共建,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在政策配套、项目管理和成果推广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建设。
二 、项目定位
1.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应服务文化发展需求,将文化科技创新与文化制度创新、内容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等有机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文化发展的突出问题。
2.“十三五”期间,将主要面向以科技创新为主体的全面创新,在文化装备系统提升、文化大数据、“互联网+文化”等领域,以技术集成创新、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为目标,围绕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业态进行项目遴选、培育与推广。
3.鼓励部地共建和“政产学研用”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项目。
4. 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的实施期为三年。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法人,内资或内资控股的企业法人等。
2.项目负责人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
(4)同年度只能申报一项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
四、项目遴选标准
1.技术性——把握技术进步的新进展,满足文化与科技融合的新要求,能够运用较为先进的技术手段、集成创新方法或技术成果转化方式,解决文化发展突出问题。
2.创新性——将文化科技创新与文化观念、理念、体制、机制、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创新有机结合,具有明确的创新前景和创新思路。
3.现实性——符合国家有关文化政策,立足文化发展实际,关注本领域难点热点问题,着力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在文化实践中体现项目创新思路。
4.有效性——具有成熟的项目实施思路和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具备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必要的资金支持和团队保障,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预期能够在本地区(领域)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一定的经济效益。
5.示范性——项目的创新理念、思路和方法应具有示范性和借鉴意义,预期项目成果将具有广阔的推广前景,能够以点带面。
五、项目组织管理
1.文化部科技司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和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2.地方文化厅(局)作为推荐单位,项目立项前负责审查申报项目并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推荐,项目立项后提供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共建单位认真履行项目合同,确保项目进度,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按期结项。
3.项目申报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负责为项目实施提供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保障,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4.市级以上(含市级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在部地共建项目中,作为项目共建单位负责提供项目所需的工作条件、人力资源和物质保障。
5.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骨干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程序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
6.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提交《国家文化创新工程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7.对有重大调整须更改或中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同意,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核准后执行。
8.合同约定完成后的3个月内,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有关验收材料,经报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采用会议审查、通讯评审、实地考核等形式。
9.项目补助经费由文化部按照相关财务要求划拨,项目申报单位落实配套经费,全部项目经费按照财务规定使用。
10.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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