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统筹自治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举办和管理自治区重大文化活动,指导、推进文化旅游设施建设,组织自治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交流、合作和国际市场推介,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区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自治区签订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协定,组织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十二)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东路375号
联系方式:0951 — 6025326(厅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