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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发布时间:2024-02-26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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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区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及区域性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和考古工作;负责全区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承担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区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全区文物行政督察工作,协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办公电话:0951-6019798

负责人: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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