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20/2026-0000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责任部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时间: 2025-12-20
标题: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20
发文字号: 宁文旅规发 [2025] 3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安排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机制与路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 17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安排部署,进一步创新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机制与路径,加快构建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文化强区建设,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7年,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渠道多元、激励有力、监管有效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长效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广度与深度显著拓展,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到2030年,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赋能、社会协同的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格局,有效激发公共文化服务的创新创造活力,让人民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适用范围
(一)社会力量
指依法成立具备提供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公民个人等。
(二)公共文化设施
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非物质文化展示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及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三)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公共文化产品主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群众文化活动、文化网络信息内容、文化创意产品等;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文艺演出、阅读服务、陈列展览、文艺培训、文化讲座、数字化服务、古籍保护、研学服务和讲解咨询等。
(四)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指为满足公民更高层次文化需求、保障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所必须,由公共文化设施或市场主体提供、实现大多数公民可承受价格付费享有的公共文化服务。
三、重点任务与支持措施
(一)拓宽参与路径,进一步激活服务载体
1. 鼓励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兴建、捐建、共建公共文化设施。进一步完善捐赠和委托管理工作指引和管理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向公共文化机构捐赠财产和委托公共文化机构管理设施设备。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公共文化机构应按法律规定向捐赠主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2. 引导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整体或项目委托、服务采购等方式,参与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管理与服务供给。公共文化设施可为群众提供简餐、文创等辅助服务,其使用面积控制在总建筑面积10%以内且累计不超1500平方米,严禁开展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在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前提下,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可引入社会力量提供个性化、特色化的普惠性非基本服务。
3. 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功能升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创意化改造与提质升级,推动空间环境美化、功能布局优化,增强服务舒适性与人文性。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智慧文化设施建设,加快传统场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便捷度与智慧化水平。支持企业、旅游景区度假区、商业综合体、园区等主体,通过设施共享、功能嵌入、合作共建等方式,将其改造为具有文化内涵与服务效能的新型公共文化载体。
(二)优化购买服务,进一步规范供给机制
4.健全购买服务目录与信息公开机制。修订完善自治区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艺创作、活动承办、设施运营、数字文化等领域的服务供给。推动各地全面公开本地区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参与政策、准入流程、购买目录、招投标信息及收费项目内容与价格。建立绩效评价与结果公开制度,定期发布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估结果,并提供规范的信息咨询渠道,确保全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5.规范服务采购与资源整合流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针对不同服务项目的特点,合理选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科学确定承接主体,建立健全涵盖“项目申报—资质审核—采购实施—合同订立—履约监督—绩效评估”各环节的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机制,提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与规范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通过项目合作等形式补充公共文化管理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不足。探索推动区域之间、馆际之间开展联合采购,面向社会力量集体采购图书、数字资源、展览、演出等内容资源,有效整合采购需求,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建共享。
6.加强购买服务资金保障与绩效管理。用好各级财政公共文化领域资金,确保资金投入稳定、使用规范高效。建立购买服务全过程的绩效监督管理机制,突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将其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提升公共文化资金使用效益与服务供给质量。
(三)支持多元文化创作,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
7.扶持精品文艺创作与新型文化业态。发挥各级各类文艺作品支持政策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社会力量创作彰显宁夏特色、弘扬时代精神的文艺精品,鼓励发展数字阅读、线上展览、智慧文旅等新型文化业态。依托国家艺术基金、自治区文学艺术奖等平台,持续深化艺术精品创作工程,健全引导与扶持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精品迭出、人才辈出的生动局面。
8.打造特色文化品牌与推动数字化传播。引导社会力量深度参与“文化大篷车”送戏下乡、“籽籽同心·情满河山”惠民演出、“在宁夏·非遗过大年”等特色品牌活动,推动其向常态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支持开展广场舞、群众歌咏、村晚、村歌等群众文化活动,鼓励创作一批展现宁夏风貌、贴近群众生活的文艺作品,不断提升群众文化活动的艺术品质。积极引导各类主体运用新媒体平台,创新内容表达与传播方式,推动品牌活动实现数字化呈现、互动化传播,持续增强品牌活动的吸引力影响力。
(四)培育发展服务主体,进一步增强参与能力
9.培育壮大各类文化服务主体。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落实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加大对中小微文化企业和初创机构的扶持力度,切实降低其运营成本。鼓励组建产业服务联盟,强化资源整合与协同带动,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能力。推动各级文旅部门和公共文化机构在资源对接、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为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并给予必要指导。
10.优化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体系。优化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队伍结构,广泛吸纳文化艺术工作者、非遗传承人、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大学生及公益慈善组织成员等多元主体加入。构建志愿者招募、管理和服务网络,以“百人百团”下基层活动为引领,推动形成志愿服务新格局。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机构,常态化开展导览导读、文化下乡、助残扶弱等志愿服务。加强对志愿服务的人财物保障,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志愿服务品牌项目。
(五)推动文创产品开发,进一步促进可持续发展
11. 健全文创产品开发与激励机制。鼓励文化旅游企业、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依托宁夏文化遗产与馆藏资源,设计研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支持公共文化场馆通过知识产权授权、品牌合作、联合开发等方式,打造兼具文化内涵与市场影响力的文创品牌。
12.拓展文创产品销售渠道与品牌影响力。完善区内销售网络,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机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及城市商圈等客流密集区,合理布局文创消费场景。鼓励在区外重点客源城市设立宁夏特色文创产品体验中心,积极组织参与“中国文化旅游产业博览会”“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等国内知名展会,多渠道提升“宁夏文创”的品牌影响力与市场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全方位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类文化活动安全有序、导向正确。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加强政策解读、展示合作成果,有效提升社会认知度和参与热情,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从2026年1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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