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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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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0/2024-000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时间: 2024-09-05

标题: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4-09-06

发文字号: 宁文旅规发〔2024〕4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有关要求,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宣布失效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修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演艺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文旅规发〔2021〕7号)

附件2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文旅规发〔2021〕9号)

(一)删除文件标题中“暂行”字样,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建设成绩突出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严肃处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

(三)将附则第三十七条中的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止,修改为“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文旅规发〔2022〕1号)

将主要任务的第六个方面,“强化科技支撑,持续深化与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修改为“持续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

三、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宁文旅规发〔2023〕6号)

(一)将第11、12项中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修改为“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

(二)将第253项中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修改为“罚款1万元-1.5万元;1.5万元-3.5万元;3.5万元-5万元”。

(三)将第254中的“罚款1万元至3万元”,修改为“罚款1万元-1.5万元;1.5万元-2.5万元;2.5万元-3万元”。

(四)第255项中的“罚款5000元至3万元”,修改为“罚款5000元-1.2万元;1.2万元-2.2万元;2.2万元-3万元”。

(五)将第256项中的“罚款1万元至3万元”,修改为“罚款1万元-1.5万元;1.5万元-2.5万元;2.5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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