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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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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0/2024-00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时间: 2024-05-21

标题: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 2024-05-21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件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演艺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文旅规发〔2021〕7号)

(一)实施主体: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二)实施时间:2022年1月14日

(三)评估报告

1.实施的效果。《暂行办法》实施两年来,补助全区旅游演艺项目1个,补助金额100万元,每年直接带动景区旅游演艺收入达700万元,带动旅游景区年收入达1.3亿元;直接解决就业人员500余人,带动2000余人参与旅游演艺服务。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补助项目较少、覆盖面不广、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限。

2.合法性评估。《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19〕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具有合法性。

3.合理性评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暂行办法》的职权依据充分;文件对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权利与义务,具有合理性。

4.操作性评估。《暂行办法》对旅游演艺项目扶持方式、条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措施切合实际、易于操作。

5.规范性评估。《暂行办法》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文字简明、语言规范,基本条款完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6.实效性评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普遍遵守与执行,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景区景点申报补助项目。但是,由于我区旅游演艺发展滞后,加之实施期间恰逢疫情,符合申报补助项目较少,实效性不明显。

7.后评估结论。《暂行办法》属于疫情期间纾困扶持举措,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该文件现已到规定有效期限,建议自动失效。后续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研究制定。

二、文件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宁文旅规发〔2021〕9号)

(一)实施主体: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二)实施时间:2022年2月1日

(三)评估报告:

1.实施的效果。两年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依据《暂行办法》,认真开展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评审工作,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设立六盘山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盐池滩羊文化生态保护区、黄河文化(银川)生态保护区、黄河流域中卫段文化生态保护区、平罗文化生态保护区等五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给予一定专项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力度,为积极申报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打下坚实基础。

2.合法性评估。《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具有合法性。

3.合理性评估。《暂行办法》设定的内容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性规定;不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收费的行为;也不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行为,明确了权利与义务,文件具有合理性。

4.操作性评估。《暂行办法》对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与设立、建设与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措施切合实际、程序清晰、责任明确,易于操作。

5.规范性评估。《暂行办法》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符合规范,逻辑结构紧密,条理表达清晰,没有影响文件正确、有效实施的因素。

6.实效性评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自治区所辖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分别编制了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安排一定建设经费。五个地级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制定了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方案,督促申报设立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单位开展非遗资源调查整理、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加强非遗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方面工作,对整体性保护区域文化生态建设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7.后评估结论。从总体上看,该《暂行办法》制定程序合法,实施效果明显,达到了预期目的。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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