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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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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0/2023-000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宁夏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时间: 2023-08-02

标题: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03

发文字号: 宁文旅规发〔2023〕3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持续推动宁夏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水平,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将《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将县级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推广价值,且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旅游服务标准化、旅游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自治区级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认定。

第五条  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应遵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20〕30号)执行, 按照“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统筹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管理、监督等工作。地级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辖区县级创建单位初审、创建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创建单位的所在人民政府为创建工作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创建申请、经验总结、整改提高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创建申报

第八条  创建单位按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创建工作,推动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创建工作方案由地级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备。

第九条  创建单位应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建设。创建单位开展创建时间满一年,自检达标后方可向地级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地级市创建单位,其辖区内70%以上的县级创建单位通过认定后,可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认定为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市。

第十条  创建单位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达到以下必备条件方可提交初审申请:

(一)领导机制健全。创建单位必须建立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全域旅游组织领导机制和综合考核机制、协调机制、监管机制,将旅游工作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体系,每年对全域旅游发展进行专题部署,定期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或事项。

(二)供给体系完善。创建单位区域内旅游供给要素齐全,布局合理,结构良好,假日高峰弹性供给组织调控有序。具有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不少于1个;或国家4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不少于2个;或国家4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1个、一级文化馆或图书馆1个、国家级天然氧吧、国家级避暑旅游目的地1个。

(三)服务功能齐全。创建单位区域内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厕所、停车场、旅游集散中心、咨询服务中心、智慧旅游平台、安全救援、自驾游、自助游、气象灾害预警等设施完善,运行有效。且具有1个旅游集散中心和至少1条以上旅游风景道。

(四)产业深度融合。产业融合上水平、综合带动能力强,文化、工业、农业、交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气象等为基础功能的文化旅游产业融合新业态达到3类。其中自治区及以上工业、农业、体育、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研学、康养等旅游示范基地不少于1类。

(五)市场秩序良好。建立文化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旅游市场执法职责。线上线下投诉处理渠道畅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生态环境、文化旅游资源等破坏事件;严重损坏旅游者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六)品牌体系完整。实施全域旅游整体营销,建立政府、行业、媒体、公众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营销联动机制,利用多种新媒体方式进行创新性的品牌营销,目的地品牌形象清晰,知名度和美誉度高。上年度县(市、区)域旅游接待游客不低于100万人次。

第十一条  创建单位经自检达标后可向所在地级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初审申请。申请初审材料包括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申请文件、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报告书、自检评分表、创建工作汇报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地级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对辖区内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任务分工明确、督导责任落实”,并加强对创建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启动创建单位验收工作。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所在地的创建单位组织初审,并择优推荐上报。

  

第三章  验收认定

第十四条  验收采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基本项目总分1000分,创新项目加分200分,共计1200分。通过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的最低得分为800分(含)。

第十五条  地级市初审。地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各地申请情况制定验收方案,采取现场检查(明查、暗访)、资料审核两种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对满足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标准的,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认定申请、初审验收报告、验收打分及检查项目说明材料、创建单位专题汇报文字材料及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验收。自治区级验收主要包括陈述答辩、资料审核和暗访三种方式。陈述答辩通过听取汇报、提问交谈等方式重点考察创建单位对全域旅游重视程度和创建工作情况等;资料审核主要对体制机制、政策保障、旅游规划等《标准》要求的内容进行审核打分;暗访主要通过第三方,重点对创建单位的产业融合、产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旅游环境等《标准》要求的内容进行暗访检查和打分。综合各环节考评情况,提出验收认定建议名单报厅务会、党组会审定。

第十七条  认定建议名单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属实,或投诉和举报情况已整改到位不影响认定的单位,通过公示。

第十八条  通过公示的创建单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命名为“宁夏全域旅游示范区”。

第十九条  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初审相挂钩,推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单位从被认定命名为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单位中进行检查初审,且自治区验收得分达到1000分以上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县级创建单位,根据得分情况择优推荐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依托宁夏智慧文旅公共服务平台对认定单位和创建单位旅游产业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管。认定单位和创建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本地区旅游接待人次、过夜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经营项目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自治区级示范区复核工作,原则上每3年对认定单位复核1次。复核项目为《标准》中“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秩序与安全、资源与环境”四个部分共400分。复核成绩320分以下为不达标。复核采取委托第三方暗访的方式进行。地级市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厕所革命不达标和严重负面舆论事件的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命名处理。对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责令在一年内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将撤销命名,并收回已拨付的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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