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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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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0/2022-0010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时间: 2022-11-10

标题: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11

发文字号: 宁文旅规发[2022]10号

有效性: 有效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了更好发挥标准化工作对于推动全区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建立和完善全区文化和旅游业标准体系,进一步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打造文化兴盛沃土,建设新时代文化强区,高水平打造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1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以下简称“文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接受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以打造文化兴盛沃土,建设新时代文化强区,高水平打造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为目标,建立和完善文化和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引导培育满足文化和旅游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指导企业制定实施企业标准,为全区文化和旅游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开展或参与全区文旅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归口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设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处(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办公室)。

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成立相应的标准化组织机构,并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研究分析标准化工作需求,制定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体系。

    (三)负责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配合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专家推荐、监督检查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配合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查、发布全区文旅地方标准。

    (五)负责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区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并规范、引导和监督全区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和贯彻实施。

    (六)参与、配合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

    (七)协助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八)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总结推广。

    (九)负责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承办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协调处理与其它领域的标准化事项。

    (十)承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业务处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本处室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传、实施、监督等工作。

   (二)提出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三)根据文化和旅游标准年度制修订项目计划,参与有关标准制修订的调研、起草等工作。

   (四)参加与本处室业务范围有关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及实施工作。

第九条    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宣贯和解释;

   (二)参加国内文化和旅游管理与服务领域的标准化活动;

   (三)组织申报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等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监督实施、经验交流等工作。

    (四)组织征集本地区所需文化和旅游标准制修订项目,以及标准化试点项目,提出立项建议。

    (五)参与配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承担的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审查工作,完成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六)指导并监督企业以及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七)承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各类标准的立项适用范围如下:

    (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文化和旅游部申请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文化和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归口管理。

    (四)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市场自愿选用。

    (五)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落实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全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实际,以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提出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各处室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本领域业务工作现状以及今后发展目标提出制修(订)项目建议,并填写《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送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及社会组织等结合实际,选择基础条件好、实施效果好、有需求、有价值的项目,直接向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标准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对收集的标准项目,组织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初审,形成《宁夏文化和旅游旅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2),经厅务会(厅党组会)审议后,报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全区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报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计划。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发布

    第十六条    根据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关业务部门、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应当配合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地方标准应在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可同时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官方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审查。经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规定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四)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专家技术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他报批材料,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复核;复核通过后向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五)文化和旅游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编写相关要求。

   (六)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七)全区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应向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要积极执行已发布的标准,接受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文化和旅游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标准发布后,相关处室牵头,编写单位主导,采取召开会议、媒体报道、举办讲座、编印手册等方式加强标准的宣传,通过开展试点示范、检查评估、等级评定等方式组织实施,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如被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的,或者被列作合同依据时,则推荐性标准在其有效范围内也应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从事提供文化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的,禁止生产、销售、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从事提供文化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执行推荐性旅游标准。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第二十四条    支持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文化旅游行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应对标准化质量、服务等认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为充分调动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和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化项目补助制度。

全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项目的补助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具体承办。

对已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同一事项不再重复补助。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系统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每主导制修订并获得批准一项国家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0万元(修订15万元);每主导制修订并获得批准一项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0万元(修订10万元);每主导制修订并获得批准一项地方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修订5万元)。

第三十一条  获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的,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获批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项目补助经费采取先申报、后拨付的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标准编写单位(试点单位)填写《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3),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补助经费。

第三十三条    标准化项目补助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

  

附件:1.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2.宁夏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3.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项目补助申请表

附件1:

  

  

宁夏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申报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印制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参与单位


承担单位地址


承担单位邮编


制定或修订


被代替标准号

(没有填无)


项目组

组成人员

姓名


办公电话


职务


手机


职称


电子邮箱


姓名


办公电话


职务


手机


职称


电子邮箱


其他主要成员

姓名


职称


姓名


职称


姓名


职称


姓名


职称


姓名


职称


姓名


职称


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的内容提要

  

  

  

  

  

  

  

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的目的和意义(包括对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规范、引领产业发展,形成优势特色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等方面的情况;或者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提高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情况)

  

  

  

  

  

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转化先进研究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说明(包括是否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以及采用程度;是否有已结题科研项目或在研科研项目支撑,如涉及,应填写立项单位和时间,项目编号和名称,项目结题时间等相关信息;是否有科研成果或自主知识产权支撑,如涉及,应填写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的授予部门和时间,成果编号和名称等相关信息)

  

  

  

  

  

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的主要创新点

  

  

  

  

  

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标准对比情况(包括同类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如涉及,应填写相关标准编号和名称,发布单位和时间,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对比等相关信息)

  

  

  

  

承担单位意见:

  

  

  

  

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参与单位意见(有多家参与单位的,应分别签字盖章):

  

  

  

签字(签章)    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字(签章)    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意见:

  

  

  

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宁夏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单位:(公章)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起草单位

制(修)订

计划完成

时间

联系人

及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宁夏文化和旅游标准项目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手    机


固定电话


传  真


开户行


账  号


项目名称


申请理由

  

  

  

  盖  章

  年  月  日

厅标准化主管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厅财务处意见

  

  

  年  月  日

厅标准化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厅财务分管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厅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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