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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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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20/2022-0003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成文时间: 2020-06-29

标题: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30

发文字号: 宁文旅规发[2020]119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效能,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

                                                         2020年6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社区)综合文化

服务中心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和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是指由多方投资建设,行政村(社区)管理使用的,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公共服务于一体的基层综合性文化场所,并同时具备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点)功能。

第三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工作,按照“整合资源、综合利用、统一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强化资源整合、创新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效能,因地制宜推进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第四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主要依托村(社区)党群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在明确产权归属、保证服务接续的基础上进行集合建设。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成为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服务基层群众、带动增收富民的重要载体。

第七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根据需要配置图书、报刊、电脑、宣传栏(橱窗)、文化广电体育健身器材等设施设备,提供书刊阅览、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等服务功能。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内容:

(一)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参照中宣部“百县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工程“七个一”标准,一村一策,精准建设。即:一个文化活动广场(1000平方米),一个文化活动室(100平方米左右,外墙设置宣传栏),一个简易戏台(长10米、宽5米、高0.8米),一个图书(电子)阅览室(藏书不少于1500册),一套文化器材(含1套音响和部分乐器),一套广播影视器材,一套体育健身设施(含1副篮球架、2副乒乓球台、一套健身路径)。

(二)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按照“有组织、有队伍、有场地、有设施、有活动”要求,比照行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标准建设。

村(社区)文化活动室可以一室多用,发挥资源共建共享的最大效用。宣传栏可利用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外墙建设。

第八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现有建设规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鼓励利用村党群活动场所、农村综合服务设施、闲置中小学校等整合建设,完善文体广场、简易戏台、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等基础设施。凡现有设施能够满足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一律不再进行改扩建和新建。

新建村(社区)办公用房的,应当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纳入建设规划,并按照标准进行建设。

第九条  单独建设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在室外醒目位置统一悬挂“XX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标牌。依托村(社区)服务站建设的,在功能室外墙体醒目位置统一贴挂标牌。在内部显著位置,应张贴规章制度、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等公开公示内容。

第十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图书等资源,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精准配置保障基本的文化活动器材、广播影视图书器材和体育健身设施。所配器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村级行政区划调整时,要尽量保留原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方便群众参与文化活动。行政区域较大的村(社区)可以有多个文化服务中心。因建设规划需拆除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村委会及社区居委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县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属迁建的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按照新建标准执行。

第三章  运行和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实行县(区)统筹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推进,村(社区)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

县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化惠民服务项目与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文化服务活动相衔接,创新文化惠民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村(社区)文化骨干,并强化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协作,共同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

第十四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引导群众文体活动,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推出特色服务项目。积极组建文化文艺志愿服务队伍,踊跃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

第十五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健全民意表达机制,鼓励群众参与建设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采取免费开放形式,对接群众需求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全年(含节假日)免费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其中农村根据农忙、农闲季节特点实行错时开放,农忙季节开放时间可结合实际适当减少。也可采取电话预约形式提供开放服务,提高利用效率。

因设施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有效利用设施设备,经常性为群众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利用宣传栏,每季度举办1期板报,向群众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等知识;

(二)利用文化广场和设备组织群众经常性开展广场舞活动;利用简易戏台每月至少组织群众开展1次小戏、歌舞等表演活动;

(三)每天开放图书(电子)阅览室,为群众提供图书借阅、读报、查询信息等服务;

(四)利用篮球场、乒乓球台等设施,每天为群众提供打篮球和乒乓球等健身服务,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群众性体育活动;

(五)利用多功能文化活动室,为群众经常性提供节目排练和文艺辅导服务,每年至少集中举办1次文化知识、农民技能培训班;

(六)针对老年人、残障人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文化服务活动;

(七)搜集、整理、传承和利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地方特色文化发展,开展文化交流;

(八)协助当地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九)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乡村旅游宣传展示工作,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十)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八条  每个村(社区)招聘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日常管理运行,可以委托当地文化能人托管,也可由综合文化站、农民文化大院代管。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文化组织协作、购买公益性岗位、下派文化辅导员及“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志愿者协助管理等多种方式加强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阵地管理服务工作。

加强业务培训,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九条  县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联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专管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管理服务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原则上专管员等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具体负责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在岗人员离职、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活动场所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分别建立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资产账簿,与村专管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签订资产保护使用责任,负责定期清查和日常管理维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指导县(区)文化旅游局按照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服务功能,建立管理制度、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对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指导、辅导和流动文化服务,探索开展总分馆制建设,向其配送文化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将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对贫困县区的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各地要拓宽资金供给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赞助活动、捐助设备、资助项目、提供产品和服务,以及采取公益创投、公益众筹等方式,参与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应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县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机制,对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引入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向群众开放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功能、用途或者挤占、挪用、出租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原《宁夏文化扶贫工程贫困地区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管理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公共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处:6023790

邮箱:shewenchu200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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