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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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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生成日期 2023-01-20
来源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解读单位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在人们追求美好文化生活的今天,多样文化需求迸发,公共文化空间“美不美”“好不好”,直接影响着人气和城市“旺不旺”。随着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公共文化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品质不断提升,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逐渐成为时代新风尚。各地着眼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实践中创新打造一批融图书阅读、艺术展览、文化沙龙、轻食餐饮等服务于一体的“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成为满足群众多元化、品质化公共文化需求,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新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在前期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联合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这是我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于激发各地创新拓展城乡公共文化空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布局和发展,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品质化公共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结构及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分别明确了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基本概念与形式、主要作用以及部门职责。

明确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概念,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服务范围有限、功能单一等问题,填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传统文化设施服务的空白点,主要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购买服务等模式,采取新建、共建和共享等形式,打造集文化传播、阅读服务、便民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空间。

明确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的重要任务是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和全民艺术普及,打造高品质城市公共文化空间,提高居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素养,推进文化强区建设。

明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的总体布局、项目管理和效能监督等工作。市、县(区)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共七条,主要明确了建设主体、申报和审核程序、选址条件、统一标识等内容。

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主体,根据本地区人口数量、地理区划、财政能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数量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在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风险评估基础上,推动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

明确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应当按发布计划、征集项目、组织评审、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范围进行审核。

明确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的选址条件,规定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一般位于一楼临街、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的区域。与其他文化、教育、社区服务等设施合建时,应当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设有专用出入口。城市阅读岛一般选择在人流量较大的公共服务区域、商业区、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

明确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标准,城市书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文化驿站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80平方米,城市阅读岛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

明确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布局要求,遵循“普遍均等、就近服务”原则,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或服务人口5000人要求布点,“15分钟阅读圈”内不重复设点。

明确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统一实行标准化形象和文字标识,并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识系统和互联网地图标注系统。

第三章,运行管理:共四条,主要明确了总分馆体系、总馆职责、申报单位主体责任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明确新型公共文化空间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地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以及文化馆分馆体系。

明确各市、县(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承担总馆职能,应当履行统一业务管理,文献资源采购及编目、文化设施设备采购及展示、物流配送,组织开展本地区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展览展示等活动,制定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各类应急预案,组建志愿者队伍等职责。

明确建立新型公共文化空间退出机制,对于共建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或达不到政府预期目标任务,或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续签的予以退出,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服务提供:共八条,主要明确了服务形式、内容和手段,保障特殊群体服务权益,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等内容。

明确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当按照平等、免费、开放、共享和便利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明确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提供学习、交流的公共文化空间开放,开展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展览、文旅宣传等基本服务。

明确开放时间,鼓励实行24小时免费开放。暂不具备24小时开放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每周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70小时,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1/3 。

明确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享有服务的权益,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艺术普及、无障碍设施设备和志愿服务等。

鼓励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积极引入优质企业,在便民服务区域开展文创产品销售、咖啡轻食、互动体验等不影响阅读和服务环境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及监督考核:共八条,主要明确了验收程序、补助标准、人员保障、运行维护经费、绩效考评和结果运用、专款专用等内容和要求。

明确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组织验收,主要包括对新型文化空间选址意见、设计方案、招标资料、产权归属以及正常运转、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明确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以“先建后补”方式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其中:城市书房建成验收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文化驿站建成验收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城市阅读岛建成验收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补助。

明确工作人员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派出制、购买公益性岗位、招聘志愿者等形式,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配备工作人员。

明确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服务考核评价制度,以服务人次、服务效果、社会影响和公众号满意度等为主要依据,定期对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管理与服务情况开展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各市、县(区)参照制定本地区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等。

明确本办法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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