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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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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2-08-28
来源 宁夏文化和旅游厅 解读单位 宁夏文化和旅游厅

一、背景和依据

为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增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依据近年来国家层面和自治区层面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法规,吸收了其他省(区、市)和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经验做法,也体现了我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在信用监管方面的一些创新举措。

《办法》共分六章,分别从总则、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承诺、权益保护、附则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办法》规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评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区、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办法》中规定了评价维度和等级划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从基础信用、政务信用、第三方信用和行业领域信用四个维度,将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AAA(优秀)、AA(良好)、A(较好)、B(一般)、C(较差)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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