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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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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1-04-30
来源 宁夏文化和旅游厅 解读单位 宁夏文化和旅游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起草制定。现将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背景与目的

随着我区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对非遗认知度的不断提升,非遗与旅游等业态的融合发展已成为新时代非遗事业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我区非遗传承群体、相关社会团体等所开展的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逐渐增多,相关资金的需求日益扩大。在此背景下,通过编制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相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具有显著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基于上述原因,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起草制定了此《暂行办法》,拟从自治区全域旅游推进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推动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起草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起草过程中,主要参照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文化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9〕1号)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

三、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包括:总则,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项目申报及管理,绩效与监督管理,附则五个章节,共18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四条)。主要阐述了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专项资金的来源,资金管理使用的原则和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五条至七条)。明确了专项资金所支持项目的类型和范围,资金支持的方式和考量因素,补助总额比例及各类项目的补助额度标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第八条至十二条)。明确了项目申报主体和申报方式、项目库的构建和管理机制、项目申报文本及辅助材料构成、项目申报审定程序、项目实施的工作要求和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至十六条)。明确了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信息报送制度、资金验收方式、非遗展销设施的运营方式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至十八条)。说明了《暂行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施行时间。


公共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处:672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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