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9-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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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宁夏文化和旅游厅 | 解读单位 | 宁夏文化和旅游厅 |
一、《规程》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后出台《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文物保护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为全面贯彻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不见面、马上办”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全区推行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通知》,将制定文物保护区域评估规程,推进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改革纳入自治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推行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是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重要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多方调研,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接后,于2019年 6月3日印发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规程(试行)》,旨在压缩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时限,进一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提高审批效率、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规范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
二、《规程》主要内容
《规程》共计7条,对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适用条件、工作职责、申报程序、成果应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相关条件。《规程》中明确了文物保护区域评估的适用条件、工作依据及考古勘探调查任务承担单位的相关资质要求等,其中具有考古勘探调查资质的单位不仅限于自治区境内单位。
二是划定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工作职责。《规程》规定了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在统筹协调、指导地方、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批,各市、县(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具体指导和监管园区开展工作、评估报告初审等方面的职责。
三是细化了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程序。《规程》把申报、受理、专家评审、审批、承诺审批办理时限作为申报程序的重点内容,并逐一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以申请受理、组织评估、报告编制、属地申报、专家评审、正式批复等关键环节为主线,编制了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流程图,系统归纳了每个基本程序的具体实施过程。
四是规定了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及有效期。《规程》明确规定了经审批的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报告应当免费提供给入驻该园区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如无重大变故,评估成果长期有效。
三、《规程》贯彻实施
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一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推行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通知》和本《规程》规定,扎实推进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园区给予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的对口业务指导。三是在执行《规程》过程中及时反馈问题或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机制。
厅办公室:0951-602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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