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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6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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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奖励制度,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1月25日前书面反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联系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丁金龙

  电话:0951-5010536

  邮箱:nxwlscgl@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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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宁党发〔2023〕21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带动全区旅游服务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水平提升为目标,奖励在创建旅游服务质量品牌中获得国家级、省级相关荣誉,在宁夏从事旅游服务工作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条  旅游服务质量奖励资金纳入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采取年度申报奖励的方式实施,每年申报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宁夏旅游服务质量奖设旅游基础服务质量奖、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奖两个奖项。

第五条  旅游基础服务质量奖。奖励对象为持有导游证,与宁夏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宁夏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为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一线导游;与宁夏文化旅游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为文化旅游经营单位提供讲解服务的一线讲解员;或与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订立劳动合同的服务人员。

(一)对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证,且在本区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每年带团天数不少于30天的导游,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二)新获得全国导游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相当级别奖项的导游(讲解员),每人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三)新入选文化和旅游部“金牌导游”或相当级别培养项目的导游(讲解员),每人奖励1万元。

(四)新获得全国星级饭店从业人员服务技能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相当级别奖项的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服务人员,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0.7万元、0.5万元。

(五)对评定为全区优秀“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的,每人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

第六条  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奖。奖励对象为宁夏行政区域内提供文化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企业。

(一)对评定为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工作优秀的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授予年度文化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提升奖。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

(三)对新评定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200万、50万;对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饭店,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通过满3年期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对新评定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三章  申报资格

第七条 申报旅游基础服务质量奖励的导游(讲解员)、星级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服务员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宁夏从事旅游行业累计时间两年以上(用人単位提供佐证材料);

(二)与宁夏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宁夏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以及与宁夏文化旅游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讲解员,申报当年度累计带团(或提供讲解服务)天数不少于100天或带团(接待)人数不少于2000人、无违法违规行为,申报年度内未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八条 申报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奖励、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奖励的单位(个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奖励标准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宁夏行政区域内提供文化旅游服务二年以上;

(二)在申报年度内没有发生服务质量有效投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形,也没有发生因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在申报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责任事故,没有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四)场所设置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没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限期整改的情形;

(五)未被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四章  申报时间和申报资料

第九条 申报时间为当申报年度的10月30日前,当申报年度为上一自然年度的10月30日至当自然年度的10月29日。

第十条 申报单位(个人)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宁夏旅游服务质量奖申报表》;

(二)《申报旅游服务质量奖承诺书》;

(三)《宁夏旅游服务质量奖申报表》中涉及的佐证材料,包括单位(个人)营业执照(或资格证)、相关行业经营许可证、质量服务等级评定书、消防意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宁夏旅游服务质量奖按下列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

(一)申报:申报单位(个人)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二)初审: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经主要负责领导审签后,连同同意申报单位(个人)汇总表、申报单位(个人)的申报材料和县(区)相关部门出具的申报单位评审周期内无重大质量、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责任事故情况说明书提交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审核: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

(四)公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信息公开,对拟奖励的名单及奖励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如有异议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调查核实。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宁夏旅游服务质量奖评审工作应当在当申报年度的11月30日前完成。

第六章  获奖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宁夏旅游服务质量奖的单位(个人)应当结合市、区经济发展政策,制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单位(个人)特色的服务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努力提高单位(个人)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 获得宁夏旅游服务质量奖励的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宣传、交流其服务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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