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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遗工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6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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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有关工作要求,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要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遗工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75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处(邮编750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遗工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ewenchu2009@126.com,邮件主题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遗工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刘国红    0951-6721090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7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遗工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有关工作要求,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遗工坊是指在宁夏境内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设立的具有鲜明特色、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业作用明显,积极助力乡村振兴,且经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第三条  认定非遗工坊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认定一批、示范一地、带动一片”的工作思路,组织遴选认定工作。

第四条  非遗工坊的认定范围:

(一)有意愿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

(二)富有鲜明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具有较好市场潜力;

(三)已在脱贫地区设立的原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非遗工坊管理。

第五条  非遗工坊的认定条件:

(一)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

(二)工商注册并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或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移民家庭人口等脱贫重点群体实现就业,促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帮扶成效较好;

(四)在帮扶脱贫劳动力、监测帮扶对象和移民家庭人口等脱贫重点群体增收方面有工作规划、配套制度、落实举措;

(五)管理规范,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六)定期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七)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展示销售非遗工坊产品。

第六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每年定期开展一次遴选认定或确认更新工作。

第七条  非遗工坊认定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自愿申报,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非遗工坊名称、地址、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和场地,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

2.非遗项目名称、非遗项目等级、非遗项目类别和非遗项目保护传承情况,非遗传承人相关信息等相关资料;

3.非遗工坊吸纳就业人数,包括:吸纳就业劳动力花名册、脱贫人口用工人员信息以及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原件(备核);

4.非遗工坊经营情况统计;

5.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资料必须客观真实,数据翔实,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数据采集区间由认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审核。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对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审认定;

(三)公示。经评审合格的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予以确认,授予“非遗工坊”牌匾。

第八条  非遗工坊职责:

(一)以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为工作重心,利用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

(二)以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移民家庭人口等脱贫群体为重点,吸纳带动更多人就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

(三)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

(四)积极组织开展传统技艺培训,逐步提升非遗产品的设计研发和生产能力,带动行业发展,培养后继人才;

(五)坚持核心生产环节使用传统技艺,吸纳传统工艺传承人、从业者参与生产;

(六)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非遗工坊产品展示展销等;

(七)每年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

第九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建立联动协调机制,负责全区非遗工坊的统筹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把非遗工坊建设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会商沟通,通报各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动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带动更多人口就业创业。

第十条  实行非遗工坊复核评估制度。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局部门应制定量化复核评估标准,每年对非遗工坊工作情况复核评估,形成复核评估报告并通报。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非遗工坊,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按要求程序,向县级相关部门申请享受以下政策:

(一)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本级评为优秀非遗工坊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三)非遗工坊经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同时享受就业帮扶车间优惠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非遗研学基地;

(四)对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带头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非遗工坊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

(五)属于脱贫人口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首次创办非遗工坊,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自工商登记注册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之日起运营12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支持非遗工坊带头人作为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重点对象。鼓励将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育成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优先推荐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训。鼓励积极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宁夏选拔赛和农民工技能大赛;

(七)支持非遗工坊开展传统手工艺技能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实操培训、订单培训、上门培训、远程培训等形式,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支持非遗工坊开展技能展示交流活动;

(八)支持我区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院校开展非遗工坊帮扶行动,组建专家团队帮助非遗工坊解决工艺难题,改善产品设计,对接市场需求,提高产品附加值,拓展非遗工坊产品销售渠道;

(九)建立非遗工坊产品目录,将目录产品纳入文化消费范围,嵌入各类消费场所。将符合条件的目录产品列入消费帮扶范畴,优先推荐在“非遗购物节”以及各类展会销售,符合条件的推荐列入国家非遗工坊产品目录;

(十)推荐非遗工坊在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中国非遗博览会等重要展会活动中展示展销非遗产品,为目录产品与各类企业对接,为订单交易创造条件;

(十一)鼓励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品牌并优先给予宣传推广支持;

(十二)鼓励非遗工坊目录产品走进消费场所 、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旅游休闲街区,让非遗走进现代生活,惠及广大民众;

(十三)鼓励非遗工坊建设与乡村旅游相结合,培养特色鲜明的非遗研学旅游项目、产品和业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每年遴选发布非遗工坊建设创新发展优秀案例,通过相关媒体平台集中宣传推广。

第十二条  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予以撤销命名,收回牌匾,予以公布,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非遗工坊的;

(二)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非遗工坊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一年以上不开展非遗工坊工作或连续两年未确认更新登记信息的;

(五)非法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六)复核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非遗工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存在问题的非遗工坊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取消非遗工坊资格,并取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和管理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部门举报。

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3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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