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区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 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发〔2021〕79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李进云 联系电话:0951-6019876
电子信箱:nxwltkjc@sina.com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2.《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与升学考试相关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指引。
二、基本条件
自治区内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培训资金;
(四)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材料;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党组织建设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四、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沿用,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规范。本指引实施后,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体现文化艺术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三)开办资金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 5 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五)章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的其他相关规定。
五、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二)场地面积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
(三)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3.5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四)安全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六、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二)人员配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标准参照艺术类高校同专业生师比标准执行。专业理论课、专业课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三)人员管理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五、培训内容
(一)课程内容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培训材料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教材(含省编)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建立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三)培训收费管理要求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严格规范收费管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此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审批登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先审核并办理“办学许可证”,然后,再由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和流程由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制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八、附则
本准入指引为基本要求,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并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备案。
本准入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三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文化艺术类
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宁党办发〔2021〕7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助力我区“双减”工作,规范文化艺术培训行业管理,促进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落实政府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引导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坚持“以美育人”为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教学体系,提高教学质量,为全面落实“双减”工作,不断提升中小学生文化艺术素养、助力学校文化艺术教育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12月底,建立面向中小学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管理体系;2025年,面向中小学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率达100%、培训师资合格率达100%,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管理科学规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执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1.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面向社会举办,并以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注册登记。
2.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经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文化艺术培训活动。
3.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4.面向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开办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规范审批登记程序和退出机制
1.参照教育部门学科类管理模式,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市、区)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置许可。
2.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培训机构名称,以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留告知书载明的名称向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立,并凭审批的许可文书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为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3.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中明确培训机构服务内容。培训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事先征得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市、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成立文化艺术类培训课程审核鉴定专家小组,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文化艺术类培训课程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果应当给出明确的“文化艺术类”或者“非文化艺术类”结论。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3次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不善倒闭的,文化艺术培训机构需终止培训服务。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终止服务前,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
(三)落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职责
1.信息公开。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由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和民政部门《民非企业登记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培训的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2.合同约束。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标准和程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3.制度完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应实行学员登记注册制度,建立规范的学员档案;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培训。
4.定期报告。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依规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双减”工作小组,加强对“双减”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的制定,各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摸清底数,厘清标准,分清责任,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积极预防和化解风险,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宁党办〔2021〕79号)精神,各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中小学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文化艺术培训机构预收费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监管,实施文化艺术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不断加强对全区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执法检查
各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建设、民政、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加大对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办中小学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或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
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预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4.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6.举办者、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7.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培训场所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0.《设置标准》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4.审批。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四、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五、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六、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核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3.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4. 受理通知书
5.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6. 办结通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 | 手机号码 | ||||||
机构地址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从业人数 | (人) | 教学教研人数 | (人) |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
年培训规模 | (人) | 同一时间段 最大培训量 | (人) | |||||
培训对象 |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生 | |||||||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 ||||||||
股东(法人、自然人) | 投入方式 | 出资额 (万元) |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
培训内容 | 举办者联系人 | |||||||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戏曲戏剧 £ 曲艺 £ 其它 | 姓名 | |||||||
电话 | (办公/手机) | |||||||
邮箱 | ||||||||
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举办人签字(签章):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材料审核 |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现场审核 |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公示情况 |
经办签字: 年 月 日 | |||||||
行政审批决定 |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登记备案情况 | ||||||||
批准文件记录 | (文号)(日期)(经办人、审批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举办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岗位 | 学历、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常住地址 |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点的全部人员;
2.如果在一个培训机构多个培训点任职,应当注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举办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教材名称 | 图书出版号 | 备注 |
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教材;
2.自编教材应在“备注”栏注明。
受理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存档联)
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
申请人(单位):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
法定代表人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
机构地址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从业人数 | 教学教研 人数 |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注册资金 | (万元) | 年培训规模 | (人) |
培训对象 | £学龄前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高中生 | ||
核 准 培 训 项 目 | 核准机关意见 | ||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戏曲戏剧 £ 曲艺 £ 其它 |
核准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核准书有效期3年
办结通知书(用户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申请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办结通知书(存档联)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经审查,你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我机关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出具审核结论。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将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送我机关备案,该事项办结。
本机关联系电话:
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