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征集意见公告以来,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共收到自治区司法厅等相关厅局、各市县政府、文化旅游(文物)局、文博单位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共计25条,采纳12条,未采纳13条。现将主要采纳意见和不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采纳意见建议
一是采纳了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和约谈范围,建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法人违法约谈办法》名称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我厅予以采纳,并做了名称修改。
二是采纳了自治区司法厅的意见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法》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建议。我厅予以采纳,并删除了《办法》中涉及“给予通报”的条款。
此外,《办法》还采纳了一些针对内容表述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不采纳意见建议情况说明
一是“建议将文化(文物)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列入《办法》的被约谈对象”不予采纳。由于我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均隶属于五市文化旅游(文物)局,因此约谈对象不再单列。
二是“建议附件加入整改销号闭环表格”不予采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已经明确了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结束后的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不必附加整改销号闭环表格。
《办法》对部分关于内容表述方面的意见建议,经研究,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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