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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旅游行业乱象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6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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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全面纠治全区旅游行业虚假宣传、不合理低价游、导游执业不规范、强制及变相强制消费、旅游业务层层转包、无证经营、不规范签订旅游合同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经营消费环境,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宁夏深入纠治旅游行业乱象,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现将整治事项、举报受理方式等公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不合理低价游与“以购养游”行为

1.旅行社以“零团费”“超低价”“政府补贴”等为噱头,诱骗游客参团,通过与购物场所串通,安排指定购物、获取回扣佣金等方式弥补团费的行为;

2.导游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加购物点位、延长购物时长,以虚构事实、言语施压、变相刁难等手段诱导或变相强迫购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旅游购物场所虚高定价、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为“以购养游”提供便利、参与利益分成的行为;

4.旅行社、导游隐瞒购物安排,误导游客签订含隐性购物条款的旅游合同,变相实施“以购养游”的行为。

(二)旅游业务层层转包、违法委托行为

1.旅行社将承接的旅游业务,擅自转包、转让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未签订规范合同且未落实服务质量管控的行为;

2.无旅行社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承接旅游业务后层层转包、层层加价的行为;

3.旅行社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擅自将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或无资质主体接待,未明确权责、规避自身责任的行为;

4.旅行社允许他人挂靠经营、变相转包业务,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三)旅游市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招徕、组织、接待游客并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行为;

2.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以“户外俱乐部”“旅游搭子”“向导服务”等名义,变相组织团队旅游并牟利的行为;

3.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后仍违规经营,或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4.未取得出境、边境旅游业务资质,擅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导游无证执业、违规从业行为

1.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或伪造、冒用、租借证件擅自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的行为;

2.导游证过期、暂扣、吊销后仍继续执业的行为;

3.导游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

4.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擅自从事出境、边境旅游领队服务的行为。

(五)强制及变相强制消费行为

1.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擅自安排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的行为;

2.导游、领队以言语胁迫、人身限制、弃置甩客、要挟刁难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行为;

3.虚构行程变更、景点关闭等事实,诱骗游客进入指定购物场所消费的行为;

4.旅行社、导游与购物场所串通,通过虚高定价、质价不符获取回扣,变相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

(六)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行为

1.组织包价旅游未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替代的行为;

2.旅游合同未按规定载明必备条款,或未向游客明确说明核心服务内容的行为;

3.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未在合同中明示地接社信息,或未签订规范委托合同的行为;

4.合同设置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游客义务的行为;

5.合同约定行程与实际执行不符,模糊价目、暗示强制消费的行为;

6.旅行社拖欠导游劳动报酬、未按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

(七)旅游虚假宣传行为

1.以不合理低价虚假引流,实际通过购物、自费项目牟利的宣传行为;

2.虚构景点、夸大服务标准、模糊酒店星级、隐瞒购物安排等虚假宣传行为;

3.使用绝对化用语、虚假数据、盗用素材等方式,误导游客消费的行为;

4.在线旅游平台发布虚假旅游产品信息,纵容不实宣传的行为。

(八)旅游购物场所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围堵推销、包厢式洗脑、情感诱导等方式误导游客消费的行为;

2.销售高价低质商品,实施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3.以限制离场、关闭出口、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的行为;

4.将购物场所包装为景点、文化场所纳入行程,以“人头费”“返点”贿赂导游及旅行社的行为。

(九)线上旅游非法经营行为

1.互联网平台发布低于成本价旅游产品,虚假承诺、诱导平台外交易的行为;

2.违规收取定金,将游客交由无资质主体提供服务的行为;

3.无证人员通过网络违规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

4.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作费用、导游报酬的行为。

(十)旅游包车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客运许可、使用无效证件,或超范围从事旅游包车运营的行为;

2.驾驶员无从业资质、证件失效,或存在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

3.车辆未安装智能监控、使用报废或不合格车辆,未落实安全告知义务的行为;

4.擅自变更线路、招揽合同外游客、擅自加价、合同不规范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

5.未督促游客落实乘车乘船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

(十一)文旅行业监管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1.旅游市场监管中推诿扯皮、监管不力、有案不查、失职失责的行为;

2.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3.旅游投诉处置不及时、办理不规范、核查处置不到位的行为。

二、举报受理方式

(一)便民服务热线:属地区号+12345(受理投诉、意见及建议,统一分拨处置);

(二)网上举报投诉:可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网上举报投诉处理系统‌进行,官方网站为https://jbts.mct.gov.cn/

(三)举报信箱: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75号705信箱;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98号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信箱

石嘴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石嘴山市新区人民政府市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

吴忠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吴忠市利通区迎宾街449号3楼信箱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固原市原州区新区文广大厦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3楼信箱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沙坡头区丰安东路56号3楼信箱

三、举报注意事项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涉事单位及人员信息、事实经过、相关证据(合同、票据、录音、视频等),并注明本人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核查取证、闭环办理。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游客温馨提示

请广大游客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正规旅行社,主动签订规范旅游合同,索要正规票据,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谨防上当受骗。旅游过程中如遇纠纷,请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及时留存合同、支付凭证、音视频等证据,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出行期间请注重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前往未开发、无安全保障区域游玩。

欢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合力整治旅游行业乱象,全力守护城步旅游品牌形象,促进全区旅游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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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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