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了第七批自治区级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评审工作。经各地推荐申报、材料复核、申报人展示技艺及答辩(或实地查看)、专家评审、评审工作组审议,提出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共146人,含3个团体),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5个工作日(即2025年12月12日至18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反映(信函以发送日期邮戳为准,传真、电子邮件以发送日期为准)。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学习)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凡匿名、冒名或超出公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通讯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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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51-672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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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ggfwhfyc@126.com
附件:
第七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名单(共146人,含3个团体).xlsx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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