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5.07.3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5〕436号)要求,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市场监管厅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安排,现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如下: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

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本级

政府

部门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

1.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2.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镜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银行

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