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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落实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8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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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市)文化和旅游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司法厅〈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5〕1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好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合理编制实施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5〕5号)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要求,针对各地市场发展形势,突出重点市场领域,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要严格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做好日常工作中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工作,准确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精准确定本级重点行政检查企业名单。要做好失信主体管理、信息公开、信用修复、信用评价,按照信用层级、违法违规比例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二、严格控制涉企行政检查频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市场实际,严格控制检查频次。对于严重失信主体或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的,年度累计行政检查不超过12次;对于轻微失信主体或发生一般违法案件的,年度累计行政检查不超过6次;对于未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未发生违法案件的,年度累计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企业申请等实施行政检查可以不受检查频次上限的限制。检查频次上限包括根据本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不包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频次。

三、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亮码入企”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推动所属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取得、年审、换发等工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推广使用宁夏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加强执法应用与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函》(宁司函〔2025〕31号)要求,及时完善“宁夏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要求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下载手机终端“宁夏行政执法监督APP”,并按涉企行政检查相关文件要求完成检查前报备、检查中主动向检查对象出示“检查码”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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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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