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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0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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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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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健全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有效提高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防范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减少其危害和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运行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工作规范》《旅游景区气象防灾减灾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高效,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

1.5  分类和分级

1.5.1 分类

根据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类型和特点,按照突发事件分类要求,具体分类如下: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涉及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涉及文化和旅游行业的火灾、爆炸事故,建(构)筑物坍塌事故,人群拥挤踩踏、坠落事故,交通事故,游乐设施设备事故和高风险旅游项目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涉及文化和旅游行业的突发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文化和旅游行业的纵火、恐怖袭击等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事件等。

1.5.2 分级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1。

参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发生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等级视情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

2.1.1 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为常设机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2.1.2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构成:

组  长: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  员: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各处室、宁夏旅游信息中心,五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负责人。

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设立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组(以下简称“现场指挥组”)。现场指挥组总指挥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派。现场指挥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救援、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置工作。

2.1.3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召集相关会议,以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2.2  应急功能小组及其职责

2.2.1  应急功能小组

应急功能小组是非常设机构,可根据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临时成立应急功能小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况成立新闻宣传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法务保障组等应急功能小组。

2.2.2  应急功能小组职责

(1)新闻宣传组:由科技教育处牵头,由办公室、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宁夏旅游信息中心等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拟定口径、联络媒体、发布信息、舆情监控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市场管理处牵头,由艺术处、公共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资源开发处、文物保护处、革命文物与博物馆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处室人员组成,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事故企业类型和等级,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出现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时,前往现场协调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与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通报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

(3)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牵头,由人事与老干部处、财务处等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资金、车辆、人员、物资的准备和调度。

(4)善后处置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牵头,由市场管理处、财务处、办公室等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指导、配合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5)法务保障组: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由市场管理处、产业发展处、资源开发处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联络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保障。

2.3 专家组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风险巡查机制和突发事件专家协调机制,引入专业安全管理团队与专家团队,帮扶化解安全风险,提供应对突发事件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撑。

3  预防、监测和预警机制

3.1预防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管,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和公共文化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各类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和公共文化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类型和特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策文件,履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法定职责和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开展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和善后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单位应对本单位危险源进行调研、辨识和评估,结合可利用的应急物资、人员、设备和社会应急力量,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上位预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完备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

3.2监测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对预警信息的发展情况实行24小时跟踪监测,保障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并积极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及时搜集掌握人员密集场所、高风险项目、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气象预警等信息,研判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形势。当预判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较大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3预警

(1)预警级别。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汛、地震、气象等预警信息,或者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对应确定事件风险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件风险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由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直接上报的预警信息后,会商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突发事故的预警信息,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通报;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事故的预警信息,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

(2)预警发布。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对应发布相应等级文化和旅游风险预警。突发事件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风险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风险级别、风险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有关预防风险措施及工作要求等。

预警信息应通过电视、广播、新闻媒体、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舆情监测,加强值班值守,公布咨询电话,做好舆论引导。出现虚假文化和旅游危机信息,造成或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采取应对措施,消除舆论影响,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突发事件风险级别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①四级(蓝色)风险,事发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者、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提示,视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②三级(黄色)风险,事发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旅游者、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③二级(橙色)风险,提醒旅游团队、旅游者谨慎前往风险 区域旅游,事发地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风险区域及隐患情况,暂时关闭风险区域有关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或督促其暂停接待旅游者,并及时对外发布信息;督促有关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人员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必要时组织撤离。

④一级(红色)风险,提醒旅游团队、旅游者暂缓前往风险 区域旅游,事发地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风险区域及隐患情况,及时关闭风险区域内的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或督促其暂停接待旅游者,并及时对外发布信息;督促有关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人员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有序撤离。

(4)预警解除。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风险预警解除时间能够与风险预警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风险预警解除提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风险预警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减弱或消除后自然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时限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时,责任单位负责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事故类型,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以上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将突发事件信息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每级上报时间应在1小时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接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及时了解事件情况,核实有关信息,20分钟内向文化和旅游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并同时报告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4.1.2 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部报告。

4.1.3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4.2 应急联络员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

4.2.1  应急联络员设置

文化和旅游行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确定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值班人员,作为本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联络员,同时也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及其他上级部门了解和掌握重特大突发事件现场情况的联络员。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应急功能小组时,前往事发地应急功能小组成员均作为本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联络员。

4.2.2  应急联络员上报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启动应急预案后,在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同时报告应急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备。

4.2.3  应急联络员职责

快速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应急资源配置和需求情况、事件的演变和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及时接听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厅的电话;动态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4.3  先期处置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疏散、撤离、安置受险人员,并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地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协调各方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按照相关应急职责和权限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4.4 分级处置

突发事件分级处置遵循“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应对”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部门应对能力时,应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4.4.1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事故处置的指挥工作,事发地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组织开展现场自救;

(2)妥善安置受影响游客;

(3)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5)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他旅游应急机构;

(6)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掌握现场动态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2)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调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评估发展趋势,做好扩大应急的准备。

4.4.2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跨多个行政区域突发事件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在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相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入现场指挥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3)将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决定传达到相关单位,并督办落实;

(4)协调调集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等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参与应急救援;

(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4.5  处置程序

4.5.1  旅客滞留事件处置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大量旅客滞留事件报告时,立即向涉事的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了解事故原因,协调相关单位疏导滞留游客,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安抚游客情绪,必要时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2  文化和旅游大型活动中突发事件处置

自治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演出演艺单位或其他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或承办的文化和旅游活动中出现突发事件时,活动组织和承办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维持秩序,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接到报告时,按照突发事件类型、涉事企业类型组织分管部门召开会议确定处置方案,视情况组成应急功能小组前往事发地指导应急工作,同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4.5.3  A级旅游景区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处置

自治区内A级旅游景区内发生洪水、大风、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影响到旅游者人身安全时,涉事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立即采取避险措施疏导游客,必要时迅速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救援被困游客。事发地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协调公安、消防、交通、应急、海事、卫生等相关部门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当出现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或超过)30毫米或降雨量累计达到(或超过)50毫米,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的强降雨天气时,受影响区域内所有景区应立即关闭,疏散、引导景区内滞留游客转移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点。

当出现12小时内平均风力达到7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影响,平均风力7~9级,并可能持续的大风天气时,景区内涉及的游船、漂流等水上项目均应立即关停,回港避风。当出现12小时内平均风力达到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影响,平均风力10级出上,并可能持续的大风天气时,受影响区域内所有景区应立即关闭,疏散、引导景区内滞留游客转移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点。

当出现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到或者已达到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天气时,受影响区域内所有景区应立即关闭,疏散、引导景区内滞留游客转移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点。

当出现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发生强烈的雷电活动,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的雷暴天气时,受影响区域内所有景区应立即关闭,疏散、引导景区内滞留游客转移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点。

洪水、坍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根据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相关部门的预警信息和应急指示要求,结合景区自身地质条件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措施进行防范。

4.5.4  涉外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处置

涉外旅游者在宁夏参加文化和旅游活动中发生伤亡时,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积极联系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保险救援等机构进行救援。事发地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知本市外事办参与事件处置和善后,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外事办。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涉外人员国籍,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驻内地办事处或机构、国台办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通报情况。

4.5.5  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旅游团队在外省(市)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处置

宁夏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旅游团队在外省(市)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旅游团队导游、领队要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保险救援机构报告并请求救援,同时报告涉事企事业单位及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逐级上报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并与涉事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动态、人员伤亡情况等有关信息。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等级、伤亡人数、社会影响等情况,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组建应急功能小组,指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4.5.6  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旅游团队在国外、境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处置

宁夏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旅游团队在国外、境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旅游团队领队要及时向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国台办等相关机构报告,并请求协调救援,接受其领导和帮助,同时向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接报后,尽快通过自治区外事办与我国驻相关国家、地区的使(领)馆或国台办等机构取得联系,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动态,请求配合处理救援和其他相关事项。必要时,组建应急功能小组指派相关人员赴相关国家和地区配合开展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4.5.7  重大舆情事件处置

在发生引起媒体关注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时,要将相关的舆情监测和舆情处置工作纳入分析研判、应急决策范围,根据不同类型的舆情事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1)本地网站、媒体、论坛舆情事件处置

如在本地网站、论坛发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不实信息、有害贴文等引起或可能引起重大舆情事件,对宁夏文化和旅游行业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第一时间向涉事企事业单位了解情况,并立即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上级指示协助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迅速协调相关媒体单位删除、断开链接、撤除专题,同时保存相关证据,确定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2)非本地媒体、网站、论坛舆情事件处置

如发现非本地媒体、网站、论坛出现有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不实信息、有害贴文等引起或可能引起重大舆情事件时,文化和旅游厅立即向涉事企事业单位了解详情,视情况协调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专业力量为涉事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支持,并督促涉事企事业单位及时澄清质疑,正确引导舆论。如发现舆情恶化、影响面扩大,可能对宁夏文化和旅游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时,文化和旅游厅立即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上级指示协助自治区党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制定舆情应对方案,采取应对措施,平息舆论风波。

(3)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舆情控制

在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过程中,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要密切跟踪主流媒体、微博等舆论导向,一旦发现舆情恶化、影响面扩大等不良发展趋势时,要立即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并持续跟踪、报告舆情动态,协助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和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制定舆情处置措施,正确引导消除舆情。

(4)文化产品、艺术作品引发的舆情事件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出品的文化产品、艺术作品和文艺演出等发生内容违法违禁,或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出现的虚假信息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传播,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突发事件发生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督促事发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查明新闻来源,查清事实,配合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和消除工作。

4.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滞留人员得到妥善安置,次生灾害等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建议报告。

5.1.2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1.3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协调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进行效果评估,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判,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应急预案的操作性。

5.3  应急处置总结

5.3.1 一般和较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编写总结报告,逐级上报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5.3.2  重大、特别重大或者跨多个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总结报告,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进行编写,并提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各级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救援队伍按照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或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调度指令,前往事发地参与救援工作。

6.2  装备物资保障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危害,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  应急经费保障

6.3.1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度统筹安排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为应急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保障。

6.3.2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相应纳入应急体系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充分予以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进入预警或应急响应过程后,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应急功能小组成员保持24小时应急联络电话畅通。

6.5  培训和演练

6.5.1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使各级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6.5.2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

6.5.3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在每次应急演练完成后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7  附则

7.1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批准和发布,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抢险过程中受伤、致残、遇难的救援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

7.2.2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与施行

7.3.1  本预案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3.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业风险特点,将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形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3)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4)其他涉及文化和旅游(包括相关的体育、文物等领域)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形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并对社会稳定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3)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4)其他涉及文化和旅游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形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性事件,并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3)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4)其他涉及文化和旅游的较大突发事件。

四、一般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形成群体性事件,一次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5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3)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

(4)其他涉及文化和旅游的一般突发事件。

前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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