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有关要求,我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宣布失效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修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演艺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文旅规发〔2021〕7号)
附件2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文旅规发〔2021〕9号)
(一)删除文件标题中“暂行”字样,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建设成绩突出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严肃处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
(三)将附则第三十七条中的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止,修改为“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文旅规发〔2022〕1号)
将主要任务的第六个方面,“强化科技支撑,持续深化与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等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修改为“持续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
三、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宁文旅规发〔2023〕6号)
(一)将第11、12项中的“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修改为“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
(二)将第253项中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修改为“罚款1万元-1.5万元;1.5万元-3.5万元;3.5万元-5万元”。
(三)将第254中的“罚款1万元至3万元”,修改为“罚款1万元-1.5万元;1.5万元-2.5万元;2.5万元-3万元”。
(四)第255项中的“罚款5000元至3万元”,修改为“罚款5000元-1.2万元;1.2万元-2.2万元;2.2万元-3万元”。
(五)将第256项中的“罚款1万元至3万元”,修改为“罚款1万元-1.5万元;1.5万元-2.5万元;2.5万元-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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