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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中小学、 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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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按照2022年新修订《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及《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要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部分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以及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部对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进行了调整,我区需要对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的有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一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需要进一步明确“学校、幼儿园周边”范围。

二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同时按照第二款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学校、幼儿园周围”范围。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已不再将娱乐场所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名录,不再出具相关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完成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初稿)》。我厅先后于2022年7月、2023年7月向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正式发文征求意见,2024年3月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等相关部门正式发文征求意见,2024年5月24日至6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采纳修改的基础上,形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对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可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具体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借鉴全国其他省(区、市)已出台的测量距离要求,参照原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做好下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进一步深化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文通发〔2014〕40号)要求“中小学校园周边(校园围墙外墙)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监管的通知》(宁文通发〔2015〕84号)要求“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结合实际,规定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在距离中小学、幼儿园200米范围内。

距离测量方法:两地主出入口的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包含非日常人员出入的应急通道、消防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周围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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