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要求,现就明确中小学(具体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下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在距离中小学、幼儿园200米范围内。距离测量方法统一规定为:两地主出入口的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包含非日常人员出入的应急通道、消防通道)。
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办理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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