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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 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6-07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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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化旅游广电局: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强化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21〕31号)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2〕17号)精神,结合我区舞台艺术精品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项目整体绩效评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和实施;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建立扶持资金项目库;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管、跟踪问效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登记注册的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单位。

第五条  扶持作品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注重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

第二章  扶持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补助、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补助和组织管理费。

第七条  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补助是指对小型舞台艺术作品的原创给予补助。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包括:小戏、小品、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曲艺、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

第八条  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补助是指对大型舞台艺术作品的原创、移植、改编、打磨提升给予补助。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音乐会、综合性晚会和具有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等。

第九条  组织管理费是指调研采风、咨询评审等相关支出。

第三章  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扶持方式:通过项目评审择优补助、对入选国家级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作品给予一次性补助等。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择优补助。每年通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程序,确定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给予补助。标准如下:

(一)小型舞台艺术作品。每部作品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排阶段每部作品在创作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公演后进入打磨提升阶段的作品,每部作品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同一作品在打磨提升阶段最多扶持2次。

第十二条  对入选国家级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的作品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国家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的50%给予补助;对国家未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申报及项目评审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全区艺术发展规划及群众需求,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扶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

(二)项目申报。创作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资料报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级创作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报。

(三)资格审核。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评审范围。

(四)项目评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约请区内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学者,对纳入评审范围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扶持资金建议方案函告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资金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下达指标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项目结项验收、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扶持资金整体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申报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将扶持资金核算纳入本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扶持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  扶持作品实行结项验收制。创作主体在创作完成后,形成《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项目总结报告》并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绩效目标对扶持作品成果、扶持资金执行情况等进行结项验收,并出具《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申报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分别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审批。

(一)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或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二)变更已批准的扶持项目名称;

(三)扶持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四)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五)扶持项目延期完成;

(六)终止扶持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收回扶持资金,并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

(一)项目未按规定如期上演的;

(二)挤占或挪用扶持资金的;

(三)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浪费或损失的;

(四)不配合开展审计和检查工作的;

(五)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六)编造资料套取扶持资金的。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文化旅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教〉发〔2012〕51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文通发〔2017〕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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