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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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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文旅规发〔2022〕12号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文化旅游局、财政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规范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和运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文化生活新期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提供及扶持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总量不足、布局不合理、服务范围有限、功能单一等问题,填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传统文化设施服务的空白点,延伸公共文化服务触角,对接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主要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购买服务等模式,采取新建、共建和共享等形式,打造集文化传播、阅读服务、便民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空间。

第四条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和全民艺术普及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打造高品质城市公共文化空间,提高居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素养,推进文化强区建设。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的总体布局、项目管理和效能监督等工作。市、县(区)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数量、地理区划、财政能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数量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在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风险评估基础上,推动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构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七条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应当按发布计划、征集项目、组织评审、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范围进行审核。

(一)发布计划。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向社会发布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计划,明确建设数量、项目选址、功能定位等。

(二)征集项目。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征集本地区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等申报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项目。

(三)组织评审。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申请书、选址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实地考察,集中评审后确定拟实施项目。

(四)社会公示。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备。

第八条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的选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事业发展规划,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

(二)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一般位于一楼临街、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的区域。与其他文化、教育、社区服务等设施合建时,应当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设有专用出入口。城市阅读岛一般选择在人流量较大的公共服务区域、商业区、景区景点、宾馆酒店等。

(三)城市书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文化驿站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80平方米,城市阅读岛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

(四)遵循“普遍均等、就近服务”原则,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或服务人口5000人要求布点,“15分钟阅读圈”内不重复设点。

(五)鼓励新华书店、游客服务中心等场所利用自己的优势和资源建设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第九条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满足多元功能布局要求,体现时尚、环保、人文元素,彰显文化建筑特点和品位,形成各具特色、类型多样的设计风格。装修设计方案由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条  鼓励利用现有设施、闲置场所改造建设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尽量协商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等无偿或优惠提供场地,开展公益性服务。确需新建基础设施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支出情况作出决定。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当按要求制作载明无偿提供场地的社会合作方等有关信息铭牌,设置于建筑外墙等显见区域。

第十一条  以市或者县(区)为单位,在行政区域内实行标准化形象标识和文字标识,并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识系统和互联网地图标注系统。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行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服务全民阅读和全民艺术普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地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网络、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以及文化馆分馆体系。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承担总馆职能,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的统一业务管理。

(二)按照总分馆业务标准,组织开展本地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文献资源采购及编目、文化设施设备采购及展示、物流配送。

(三)组织开展本地区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展览展示等活动。

(四)制定本地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将新型公共文化空间视频监控纳入本地区治安安防系统。

(五)组建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培训。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履行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属地主体管理职责:

(一)接受图书馆、文化馆总馆业务管理,按照行业服务规范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二)安排人员开展卫生保洁、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确保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内部安全秩序稳定,图书、艺术展品、设施设备等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型公共文化空间退出机制,对于共建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或达不到政府预期目标任务,或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续签的予以退出,并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对退出的,不再予以运行维护等资金补助,并收回图书资料、设备器材、防盗安全门禁系统等资产,摘除有关标识铭牌。

第四章  服务提供

第十七条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当按照平等、免费、开放、共享和便利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可凭借身份证、读者证等有效证件或通过移动互联网身份认证等方式进入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第十九条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提供学习、交流的公共文化空间开放;

(三)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展览、文旅宣传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实行24小时免费开放。暂不具备24小时开放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每周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70小时,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1/3 。举办阅读推广或艺术普及活动、因故闭馆或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

第二十一条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享有服务的权益,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艺术普及、无障碍设施设备和志愿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积极引入优质企业,在便民服务区域开展文创产品销售、咖啡轻食、互动体验等不影响阅读和服务环境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免费向读书会、民间文艺团队等社会团体提供场地举办文化活动,但不得开展与其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不得有损害国家安全和妨碍公众利益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当定期公告服务开展情况,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建立投诉渠道,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保障措施及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联合组织验收,验收工作每年开展1-2次。验收工作主要包括对新型文化空间选址意见、设计方案、招标资料、产权归属以及正常运转、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对社会效益明显、能够正常运转、群众满意度较高的新型文化空间,给予一定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由各市、县(区)财政安排。自治区财政统筹资金以“先建后补”方式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其中:城市书房建成验收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文化驿站建成验收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城市阅读岛建成验收后,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补助。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内部空间改造、环境布置,书架、阅览桌椅等服务设施购置等。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各市、县(区)可参照自治区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派出制、购买公益性岗位、招聘志愿者等形式,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配备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后期管理运行维护经费主要由各市、县(区)承担,争取中央财政将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纳入免费开放补助范围。

鼓励县级人民政府采取社会化运营、购买服务、托管等形式,由具备一定实力、有影响力的文化企业、读书会等对新型公共文化空间进行管理运营。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服务考核评价制度,以服务人次、服务效果、社会影响和公众号满意度等为主要依据,定期对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管理与服务情况开展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扶持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扶持补助资金。受补助单位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的,取消当年资金补助获取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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