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要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结合我区非遗保护和乡村振兴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遗工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9月15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系人:刘国红 联系电话:18995185426
邮 箱:shewenchu2009@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8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遗工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有关部署要求,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进一步推动宁夏非遗工坊建设,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遗工坊”,是指在宁夏境内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经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第三条 非遗工坊建设以加强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持续推动当地人群学习传统技艺,提升技能艺能,促进人民群众就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为目标。
第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对全区非遗工坊实行统一领导,负责非遗工坊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市级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乡村振兴部门负责非遗工坊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和督查。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其辖区非遗工坊的遴选认定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非遗工坊认定
第五条 认定非遗工坊本着“认定一批、示范一地、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建设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组织开展遴选认定工作。
第六条 非遗工坊的认定范围
(一)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异地扶贫搬迁安置区;
(二)依托本地区一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具有较好市场潜力;
(三)有意愿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
(四)已在脱贫地区设立的原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非遗工坊管理。
第七条 非遗工坊的认定条件
(一)工商注册并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
(三)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实现就业,促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帮扶成效较好;
(四)管理规范,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在帮扶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方面有工作规划、配套制度、落实举措;
(六)积极组织开展传统技艺培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设计研发和生产能力,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带头作用,传承有序,涌现一些后继人才;
(七)生产经营中坚持核心生产环节使用传统技艺,吸纳传统工艺传承人、从业者参与生产;
(八)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非遗工坊产品展示展销等。
第八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每年定期开展一次遴选认定或确认更新工作。
第九条 非遗工坊认定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自愿申报,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申报非遗工坊,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非遗工坊名称、地址、非遗项目名称、非遗项目等级、非遗项目类型、非遗传承人、营业执照、场地和设备等相关基础资料;
2.非遗工坊已吸纳就业人数(附:吸纳就业劳动力花名册);
3.非遗工坊经营情况统计;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核。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对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审认定;
(三)公示。经评审合格的非遗项目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予以确认,授予“非遗工坊”牌匾,定期信息统计,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非遗工坊管理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把非遗工坊建设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开展会商沟通,通报各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动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带动更多人就业创业。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做好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组织做好人员培训、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等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实时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对非遗工坊持续予以指导和扶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定期统计、分析研判全区非遗工坊建设情况,并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同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与文化和旅游、乡村振兴部门共同监测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对非遗工坊持续予以指导和扶持。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部门: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统筹考虑,加强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的认定,将认定的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相应政策。 及时提供非遗工坊吸纳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情况,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情况,实现信息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非遗工坊职责:
(一)以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为工作重心,利用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
(二)以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为重点,吸纳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助力乡村振兴;
(三)支持非遗工坊吸纳残疾人就业。
(四)每年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连续两年未确认登记信息的非遗工坊,自动取消非遗工坊资格。
第十五条 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村振兴部门予以撤销命名,收回牌匾,予以公布,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非遗工坊的;
(二)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工坊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一年以上不开展非遗工坊工作的;
(五)非法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六)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非遗工坊的行为。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非遗工坊,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按要求程序,向县级相关部门申请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传统工艺保护明显、研发设计能力出众、带动就业能力显著、经营活动规范合法,按程序认定为省级非遗工坊示范点的补助一次性奖补资金,从自治区级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列支。
(二)非遗工坊认定为自治区级特色劳务品牌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非遗工坊经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享受就业帮扶车间优惠扶持政策;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符合条件的推选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非遗研学基地。
(三)注册为企业的非遗工坊,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可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0万元的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四)属脱贫人口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首次创办非遗工坊,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场地。自工商登记注册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之日起正常运营12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资金补助。
(五)将非遗工坊带头人作为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重点对象,在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中,开设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训班。
(六)鼓励“非遗工坊”积极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宁夏选拔赛和农民工技能大赛,鼓励优秀非遗工坊带头人评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
(七)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八)支持国家、省级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参与院校开展非遗工坊帮扶行动,组建专家团队帮助工坊解决工艺难题,改善产品设计,对接市场需求,提高产品附加值,拓展非遗工坊产品销售渠道。
(九)建立非遗工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将目录产品纳入文化消费范围,嵌入各类消费场所。将符合条件的目录产品列入消费帮扶范畴。优先推荐在“非遗购物节”以及各类展会销售,符合条件的推荐列入国家层面的非遗工坊产品目录,纳入消费帮扶产品范畴予以支持。
(十)推荐非遗工坊在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中国非遗博览会等重要展会活动中展示展销非遗产品,为目录产品与各类企业对接,实现订单交易创造条件。
(十一)鼓励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
(十二)鼓励在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为非遗工坊进景区、进街区等搭建制作体验和销售平台提供便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非遗工坊各级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建立不定期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非遗工坊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非遗工坊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取消非遗工坊资格,并取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和管理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部门举报。
非遗工坊认定和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22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细化制定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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