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系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落实措施进行公告。
一、旅行社设立许可
(一)许可证件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第七条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五)具体改革举措:
1.有关单位承诺已具备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等许可条件,并承诺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2.网上办理审批业务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六)申请材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经理、计调人员具备相关从业条件的承诺;
3.企业章程;
4.具备相应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承诺;
5.营业执照;
6.承诺至少具备3名导游人员;
7.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承诺。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交设立申请;
2.上传相应申请材料;
3.自治区、设区的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审批。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九)告知承诺书:
1.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式两份)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2.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现就旅行社设立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3.《旅行社条例》
二、许可条件
拟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满足旅行社设立许可有关要求。
三、许可办理
(一)提交材料
1.旅行社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承诺已具备经营场所、营业设施、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并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
4.营业执照;
(二)办理期限
本行政审批机关在申请材料受理之日二十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1.本人(单位)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已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
2.本人(单位)承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前,不开展旅行社经营业务;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开展旅行社经营业务;
3.本人(单位)承诺在旅游服务中遵守相关的文化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单位)承诺自觉接受执法检查,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单位)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含港、澳投资)设立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
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
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
2.营业场所产权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
3.申请人还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部门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3.申请人办理信息网络安全、消防安全等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4.审批部门实地检查;
5.决定。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推进建立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对异常经营的企业进行标注清理,逐步完善退出机制。
三、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材料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6.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相关文件。
(七)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实地检查;
3.公示;
4.听证;
5.决定。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四、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6.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相关文件。
(七)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实地检查;
3.公示;
4.听证;
5.决定。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五、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材料以及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4.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6.商务、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相关文件。
(七)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
2.实地检查;
3.公示;
4.听证;
5.决定。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3.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文化部令第51 号修订)第八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3.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六)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业务范围说明;
5.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七)办理流程:
1.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部门审核;
3.审核通过的,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通过的,通过申请平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七、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7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8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部门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 年文化部令第57 号修订) 第八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独立的法人资格;(二) 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三) 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四) 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 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六) 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 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 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五) 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 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 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1.推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系统建设,全面实现设立申请、备案、查询、变更等各项业务“不见面”办理;
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材料,法人资格证明改为提供统一代码查验;
3.将专家论证环节时间由3个月压减至1个月。
(六)申请材料清单: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申请书;
2.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4.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5.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6.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7.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办理流程:
1.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批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4.审批机关参考专家论证结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中应包括开考专业、考级教材、考官名单等内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5.审批机关批准的,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业的监测,着力健全评估机制,制定统一评估标准,全面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评估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开展专项检查,规范艺术考级行为;
3.加强信用监管,会同执法、市场等部门以评估结果及执法结果为依据,建立艺术考级机构信用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信用状况,逐步建立信用体系,强化艺术考级机构的社会责任感;
4.逐步推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信息网上公开,让考生和社会公众便捷查询考级机构、开考专业和考级成绩,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推动考级机构诚信自律。
八、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清单: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办理流程:
1.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部门审核;
3.审核通过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通过的,通过申请平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九、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清单: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
(七)办理流程:
1.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部门审核;
3.审核通过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通过的,通过申请平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十、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清单: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消防有关文件复印件;
5.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6.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办理流程:
1.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部门审核;
3.审核通过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通过的,通过申请平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十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清单: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消防有关文件复印件;
5.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6.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办理流程:
1.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部门审核;
3.审核通过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通过的,通过申请平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十二、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清单: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6.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办理流程:
1.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部门审核;
3.审核通过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通过的,通过申请平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十三、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清单: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6.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办理流程:
1.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部门审核;
3.审核通过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通过的,通过申请平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十四、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三款: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规范性文件】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规范性文件】《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设立合资演出团体的,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审批结果报文化部备案。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清单: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
5.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复印件;
6.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复印件。
(七)办理流程:
1.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2.审批部门审核;
3.审核通过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通过的,通过申请平台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十五、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六)申请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4.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交设立申请;
2.上传相应申请材料;
3.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审批。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十六、旅行社经营赴港澳旅游业务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六)申请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4.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承诺书。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交设立申请;
2.上传相应申请材料;
3.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审批。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十七、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一)许可证件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39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六)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书;
2.企业章程;
3.营业执照;
4.营业场所证明;
5.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说明;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表;
7.经理、计调人员履历表;
8.至少具备3名导游人员的凭证。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提交设立申请;
2.上传相应申请材料;
3.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审批。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出借、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2.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十八、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文物商店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四十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保管技术条件证明等材料。
(六)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表;
2 .营业执照;
3 .文博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4 .注册验资报告。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申请;
2.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3.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审批。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加强文物商店日常经营状况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十九、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一)许可证件名称:文物拍卖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国家文物关于优化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发【2018】24号)营业执照采取在线核验,取消“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原件等材料。
(六)申请材料清单:
1.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
2 .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核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 .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申请;
2.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3.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审批。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加强日常经营状况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二十、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认定
(一)许可证件名称: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六)申请材料清单:
1.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请书;
2 .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文件(职业资格证、职称证书);
3 .承担过的主要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的相关批准、验收文件;
4 .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符合《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的证明资料。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申请;
2.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3.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审批。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健全年度报告和工时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3.对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经营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第26号)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主要设备发票等材料。(六)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表;
2.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3.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5.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审批文件。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申请;
2.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3.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审批。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2.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二十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第26号)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主要设备发票等材料。
(六)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表;
2.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3.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及验收文件。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申请;
2.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3.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审批。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2.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二十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
(一)许可证件名称: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二)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第26号)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审批层级和部门: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四)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五)具体改革举措: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主要设备发票等材料。
(六)申请材料清单:
1.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
2 .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3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参与完成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申请;
2.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3.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法审批。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2.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