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公布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18年12月24日 | ||||||
序 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有无便民措施 |
1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演出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 | 2015年实行“多证合一”后不再出具证明。 |
2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演出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部门 | |
场地证明 | 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演出场所管理单位 | ||
3 |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 演出经纪机构(含港澳台)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中国演出家协会 | |
4 | 域名登记证明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 (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业务范围说明;(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六)域名登记证明;(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通信管理部门 | |
5 | 法人资格证明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第57号令)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工商管理部门 | |
6 | 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艺术考级机构任职文件 | ||
7 | 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房管部门 | ||
8 | 验资报告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会计事务所 | |
9 | 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房管部门 | ||
10 | 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场所证明由房管部门出具、技术条件由技术鉴定部门出具 | ||
11 | 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 文物拍卖企业设立审批 |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6〕20号)第五条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二)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四)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五)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会计事务所 | |
12 | 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 | 文物拍卖企业设立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场所证明由房管部门出具、技术条件由技术鉴定部门出具 | ||
13 | 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审批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审批文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自治区编办开具 | |
14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由企业开具 | ||
15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由文物部门开具,社会保险证明由当地人社部门开具 | ||
16 | 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资质审批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及验收文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自治区编办开具 | |
17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由企业开具 | ||
18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由文物部门开具、社会保险证明由当地人社部门开具 | ||
19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自治区文物部门 | ||
20 | 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及验收文件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工程合同由企业签定、验收文件由工程验收部门开具 | ||
21 | 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资质审批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自治区编办开具 | |
22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由文物部门开具、社会保险证明由当地人社部门开具 | ||
23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自治区文物部门 | ||
24 | 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 《博物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十四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章程草案;(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六)陈列展览方案。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房管部门 | |
25 | 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会计事务所 | ||
26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 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年审 |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房管部门 | |
27 | 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 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年审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企业开户银行 | ||
28 | 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 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年审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版权局、科技厅 | ||
29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 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年审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会计事务所 | ||
30 |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 演出经纪机构(含港澳台)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中国演出家协会 | |
31 | 域名登记证明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 (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业务范围说明;(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六)域名登记证明;(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通信管理部门 | |
32 | 法人资格证明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文化部第57号令)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工商管理部门 | |
33 | 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艺术考级机构任职文件 | ||
34 | 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设立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房管部门 | ||
35 | 中级文博专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自治区文物管理部门 | |
36 | 验资报告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会计事务所 | ||
37 | 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自治区文物管理部门 | ||
38 | 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场所证明由房管部门出具、技术条件由技术鉴定部门出具 | ||
39 | 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 文物拍卖企业设立审批 |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6〕20号)第五条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二)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四)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五)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会计事务所 | |
40 | 文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 文物拍卖企业设立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自治区文物管理部门 | ||
41 | 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 | 文物拍卖企业设立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场所证明由房管部门出具、技术条件由技术鉴定部门出具 | ||
42 | 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审批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审批文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自治区编办开具 | |
43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企业 | ||
44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由文物部门开具,社会保险证明由当地人社部门开具 | ||
45 | 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资质审批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及验收文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开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自治区编办开具 | |
46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企业 | ||
47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由文物部门开具、社会保险证明由当地人社部门开具 | ||
48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自治区文物部门 | ||
49 | 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及验收文件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工程合同由企业签定,验收文件由工程验收部门开具 | ||
50 | 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资质审批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五)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开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自治区编办开具 | |
51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由文物部门开具、社会保险证明由当地人社部门开具 | ||
50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资质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技术人员证书由自治区文物部门开具 | ||
53 | 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 《博物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9号)第十四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章程草案;(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三)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四)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六)陈列展览方案。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房管部门 | |
54 | 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会计事务所 | ||
55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 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年审 |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0.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房管部门 | |
56 | 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 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年审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企业开户银行 | ||
57 | 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 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年审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版权局、科技厅 | ||
58 |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 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年审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会计事务所 | ||
59 | 高级中学、中等专业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证明 |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教育部门 | |
60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 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