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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办法》化解行政执法争议


发布时间:2017-12-20    来源:宁夏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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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记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发布《宁夏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效化解行政执法争议,提高我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我区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起草制定了《办法》。《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执法依据、因行政执法职责、因联合执法、因行政执法协助、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争议发生争议的,可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可由发生争议的一方或者双方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争议协调的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作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受理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行政执法争议另一方行政执法机关。另一方行政执法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两个重要制度方面予以建立和明确。一是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此前我区缺乏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各部门间处理行政执法争议较为随意,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因此,《办法》规定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置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的活动。二是明确了专家论证及临时性处置措施,保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科学、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水平和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记者 王宇菲)

稿件来源:新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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