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禁止行为”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予以规范,划定其行为准绳。
据介绍,目前我区公安、城管、环保、交通等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约8000名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协助行政执法工作,包括辅警、协管员、助监员等。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等非常必要。
《办法》共25条,从招聘条件、行为准则、日常管理、责任追究四个方面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年满18周岁且首次受聘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办法》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划出了禁区:超出职责范围协助行政执法活动;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等;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采用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开展辅助执法工作;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办法》还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发放编制统一规范工作编号的工作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行政执法工作。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规定从事辅助执法行为时的追责事项。通过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错案的发生,对其规范的最终目标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成法治政府。(记者 王宇菲)
稿件来源:新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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