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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7-27    来源:宁夏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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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文通发〔2017〕89号

各市、县(区)文化局,五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宁东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发〔2016〕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发〔2016〕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将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产品黑名单和经营主体黑名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产品,包括营业性演出、艺术品、游戏游艺设备、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画面以及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手机音乐等网络文化产品。

第四条 全面推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自治区文化厅负责推动全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和督促推广使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文化部依法认定并列入文化产品黑名单的违法文化产品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谁处罚,谁报送”的原则,将含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的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通过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或者其他方式报送文化部。

报送内容应当包括违法文化产品名称、类型、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由、处罚信息及违法文化产品内容(含视频、音频、游戏、歌词、剧本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一)因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二)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

(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在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以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恶意炒作、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求,按时对违法经营行为或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改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各级对列入本级黑名单的经营单位,如果需要扩大管理范围的,可以逐级申请列入上级黑名单。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经营主体跨区域从事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被异地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经营主体所在地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其负责将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第十条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后,列入机关应当于列入当日将有关信息录入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案由、处罚信息、列入日期、列入机关等。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之外,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本辖区的经营主体黑名单,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满5年的,由列入机关组织监督检查,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移出黑名单并予公布。

第十三条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经营者对其文化产品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或者经营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列入经营主体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机关应当在知道相关决定后3日内,将经营主体移出黑名单并报告文化部。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涉嫌严重违法经营主体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第十六条禁止传播、经营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时,对申请中含有黑名单文化产品的,不予批准;对传播、经营过黑名单文化产品的经营者提交的申请予以重点审查。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及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报告自治区文化厅,录入宁夏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评级公示系统,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纳入评奖评优的范围,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第二十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和文化产品的信息,由列入机关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工商、通信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单位和文化产品加强监管,予以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传播、经营黑名单文化产品的行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有权向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行业协会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通报,按照行业规定加强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强化责任措施,完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广泛宣传实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公众和文化市场主体正确解读政策,支持政府管理部门联合惩戒违法经营市场主体、保护合法经营活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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