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现就刘京代表提出的《关于增加国有文艺院团人员经费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08〕4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1〕19号)要求,宁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后,自治区财政以2011部门预算为基数,对各区属院团单位基本支出(含以改制单位原在职人员数核算的包括绩效工资在内的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缴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基本公用支出、特殊经费等)、项目支出(不包括一次性支出补助)予以全额保留,每年补助宁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经费2790万元。
近年来,宁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先后承办了一系列自治区各类重大演出活动,也推出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反映时代精神的优秀文艺精品剧目,屡次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梅花奖”“荷花奖”等国家级奖项。同时,承担了“送戏下乡”“送戏进校园”等大量文化惠民活动,“文化大篷车”演出足迹遍及全区各村、乡(镇),为宁夏的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目前我区文化演艺消费市场尚不成熟,演艺产业链尚不完整,大部分群众还没有养成花钱看戏的习惯。特别是疫情以来城市剧院演艺市场受到较大冲击,国有文艺院团演出收入大幅下降。与此同时,我区驻场演出的大型旅游演艺不多且运营艰难,国有文艺院团走市场靠商演创收的路子较窄。为进一步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22〕17号)精神,建议自治区财政在保持原有资金基数的基础上,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助推宁夏国有文艺院团加快发展。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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