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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4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3-08-02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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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区文化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该案中,您结合发展形势,实事求是地指出了我区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发展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分析了原因,提出了加大对民营艺术表演团体的政策支持、项目扶持和人才培养的有关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有很大的启发和帮助。

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等政策,2023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文体惠民提升工程”中明确提出“支持民营文艺团体发展”,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给予许多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一是对于部分发展较好的民营艺术表演团体,以“民办公助”形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如泾源县每年当地财政安排100万元扶持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发展;二是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包括民营艺术表演团体的各类文艺院团艺术生产创作都一视同仁,择优支持;三是对我区民营艺术表演团体申报国家艺术基金和各类扶持计划,参与全区、全国性文艺调演评奖活动,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享有同等条件、同等待遇;四是在鼓励和允许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参加政府采购的各地“送戏下乡”“戏曲进校园”“戏曲进乡村”演出任务,并根据其演出完成情况予以资金支持,进行评优选先。如吴忠市制定出台《吴忠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意见》和购买目录,将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全市每年投入300万元实施政府购买文艺演出送基层服务,每场给予3000--5000元补助;五是鼓励各级文化馆(站)、社区文化中心免费或低价为民营艺术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这些政策和资金支持,使我区民营艺术表演团体取得了长足发展,成为广大城乡基层地区引人注目的文化景观,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诚如您在提案中所述,与国有院团相比、与群众需求相比,民营艺术表演团体的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在持续发展中仍面临着许多困境和问题。为此,我们在落实《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旅政发〔2021〕66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于今年初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宁文旅发〔2023〕1号),将持续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改革发展。

(一)加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政策支持力度。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展剧(节)目创作、人才培育等。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深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演出,开拓城乡演艺市场。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承接和参与各级政府主办的重大节庆活动和文化惠民服务,在招投标组织和报酬支付中与国有院团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剧(节)目创作,纳入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与国有院团同等重视、择优支持。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依法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部门或公益性社会组织向民营表演团体提供捐赠,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

(二)提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演水平和条件。加大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剧本创作的扶持引导力度,搭建优秀剧本推介交易平台,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投排剧目提供便捷服务。创新剧本供给模式,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使用优秀剧本。国有文艺院团、公共文化机构要建立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业务联系交流机制,帮助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做好选题策划、夯实剧本创作、提升表演水平,相关工作要纳入国有文艺院团、公共文化机构考评体系。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开放,重点加强农村演出场所建设,鼓励采用政府出资、社会赞助等方式以行政村为单位维修改建或新建舞台、戏台。建立县乡文化馆(站)、社区服务中心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联系制度,鼓励文化馆(站、中心)、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积极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

(三)搭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展演展示平台。自治区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建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汇演调演制度,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区民营院团展演”,对参演单位和剧目给予相应补助。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搭建线上线下展演平台。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国家、自治区各类重大文艺展演活动,并根据活动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定期开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优秀剧目评选并推动巡演。积极推荐有特色、高水平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对外和对港澳台艺术交流合作活动。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依法开展与国外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的合作演出和业务交流。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加强与演出院线的合作,与旅行社、旅游景区合作,入驻大型商业购物中心、主题酒店饭店、体育设施等场所开展驻场演出,打造一批文化演出与商业服务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走线上线下融合、演出演播并举之路,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提高线上生产、传播、营销能力。

(四)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培养人才。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人才培养纳入各类人才项目,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积极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各类专业学习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全区民营院团业务骨干培训,选调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业务骨干到国有专业院团交流学习、挂职锻炼,帮助其培养创作演出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积极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立培训制度并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演职员按规定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支持艺术院校、国有文艺院团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结对共建,通过委托培养、定向培养、集中培训、联合创演等多种方式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培养人才,鼓励艺术院校毕业生到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实习和就业。畅通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确保其与国有文化艺术企事业单位艺术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同等待遇。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优秀人才参加自治区重大主题性创作演出活动和重要文艺赛事。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注和监督我们的工作,使我区文化发展惠及更广大的群众,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0951—6039632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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