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洪、张芳委员:
《关于做优做强我区文化企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详细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享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明确规定上述政策适用于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地区和转制企业,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3部门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转制的文化企业需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税务局等部门联合认定,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的才能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经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税务局沟通了解,凡经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厅、税务局认定转制的文化企业,已全部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的要求,科学论证,厘清转制文化企业发展路径,做好顶层设计,帮助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现代市场主体,实现国有文化企业的保值增值,做优做强国有文化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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