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公开〕
宁文函〔2017〕223号
范生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宁夏自然博物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提出建设国有宁夏自然博物馆,充分体现了您对我区博物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深表感谢!建设宁夏自然博物馆须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应由拟选馆址所在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文化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立项,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建设。按照您的提议,将宁夏自然博物馆定性为自然博物馆,在建设过程中将涉及到征集和收藏古生物化石类藏品的问题,按照《博物馆条例》规定,对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类的博物馆设立,除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登记、备案,还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鉴于“宁夏自然博物馆”尚未立项,办馆主体不明确,我厅认为目前建设博物馆的建议暂不具备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7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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