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需要交纳质保金吗,需要交纳多少质保金?
答:需要,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5万元。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自行承担责任?
答:不可以,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承担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的分社可以设立服务网点吗,如果可以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答: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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