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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领域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7    来源:宁夏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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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旅游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完善全区文化市场信用监管制度,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领域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领域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0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领域重点

关注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关注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的管理,促进全区文化旅游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和守法经营,促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旅行社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关注文化旅游主体,是指因较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文化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关注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发出警示,并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实施惩戒的机制。

第四条 文化旅游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受理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并同步报送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统一公示:

(一)因提供的文化旅游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因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未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因发布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因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符合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将文化旅游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商事主体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发出警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文化旅游市场主体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各市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自收集到相关信息之日起10日内,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第七条 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为两年。被列入的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在有效期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自期满次日退出重点关注商事主体名单;在有效期内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八条 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对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内向作出决定的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自治区文化旅游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下级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更正,将相关文化旅游市场主体移出重点关注名单,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第九条 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被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化旅游主体移出重点关注名单。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列入重点关注商事主体名单的商事主体实施下列管理:

(一)加强监督管理,适当提高抽查比率;

(二)对其参与全区文化和旅游领域的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等予以限制;

(三)对其参加全区文化和旅游领域的质量评定等级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并及时推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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